医疗、教育配套停车场纳入政府定价管理,济南市停车收费将分区定价12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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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教育配套停车场纳入政府定价管理,济南市停车收费将分区定价12月起施行

近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对自2013年5月开始施行的《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系统修订。办法共34条,聚焦完善价格治理机制,推动差异化管理,规范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价格管理,提升城市机动车收费管理精细化水平,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停车收费将分区定价

办法明确了停车场价格管理方式。优化政府定价停车场范围,与《济南市停车条例》相衔接,进一步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免费向社会开放,并规定该类停车场如收费应当执行政府指导价。

办法建立差异化定价机制。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实行分区定价,差异化管理,停车收费划分为一类区、二类区,并规定划定要求、定价权限以及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指导职责等内容。

办法强化便民惠民举措。完善计费规则,短时停车免费等惠民举措,缓解群众停车压力。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时段停车收费,防止双重收费。

办法完善停车收费监管措施。立足“全市一个停车场”建设要求,明确全市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标准,经营性停车场接入要求,以数字化手段提升停车场管理服务水平。

修订涉及了五处内容

本次修改扩大了适用范围,规章适用范围由“市区”扩大至“本市行政区域”,并相应删除原办法中县(市)参照执行条款。

增加政府定价停车场范围,根据省定价目录,规定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共停车场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增加以后,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码头及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公共停车场;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或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其他依法应当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调整定价权限,停车收费标准从原来的统一由市发展改革委制定,调整为按照停车收费区域实行分区定价。其中,停车收费一类区由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结合实际依法制定。同时规定,市场调节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经营者、管理者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结合经营成本、服务条件、供需情况等因素,依法自主制定。

加强市场调节价停车场管理,聚焦监管重点和民生关切,根据价格法等上位法规定,明确禁止行为,完善提醒、告诫约谈等措施,强化督促指导,维护停车收费正常价格秩序。

完善法律责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违反规定,收取符合免费条件的机动车停车费的法律责任条款进行优化。

(新黄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