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想查账,公司却以“你不是股东”“涉及商业秘密”“有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怎么办?隐名股东能不能行使知情权?原股东退出后还能不能查旧账?银行流水到底能不能查?全资子公司的账能不能穿透查?这些困扰不少股东和公司法务的难题,如今有了一份系统的实务参考。
今年6月,青岛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组织编写的《与公司有关的案由指引——股东知情权纠纷操作指引》正式发布。该指引是青岛市律协“与公司有关纠纷”系列操作指引的首发成果,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芳律师担任副主编。
15类高频难题,直击“查账难”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监督公司管理、维护投资权益的基础性权利。但在实践中,股东要求查阅财务资料时,常常面临主体资格争议、查阅范围不明、公司拒绝配合、判决执行困难等问题。
《指引》立足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的最新权威案例,系统梳理了15类典型疑难问题,包括:
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能否行使知情权;
原股东在何种条件下可查阅持股期间的公司文件;
瑕疵出资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
已签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股东是否具备原告资格;
股东能否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协助查阅;
公司以“不正当目的”拒绝查阅的认定标准;
股东能否对全资子公司行使穿透式查阅权;
股东能否调取公司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新股东的知情权是否受入股时间限制等。
隐名股东、原股东、瑕疵出资股东,到底谁能查?
《指引》对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几类主体资格问题给出了明确参考。
隐名股东原则上需“显名”后才能行使知情权,但如果能证明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知情、认可或默认,且本人已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达到“实质显名”标准,则可以直接行使知情权。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3)渝04民终1400号案就持这一裁判思路。
原股东退出公司后,并非当然丧失知情权。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第二款,原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其在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请求查阅或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但法院不仅做形式审查,还会对证据进行实质审查。河南某实业公司诉某银行股份公司案(入库编号:2023-08-2-267-001)即明确了这一规则。
瑕疵出资股东的知情权也不必然被剥夺。《指引》指出,股东知情权是基于股东身份的固有权利,与出资义务无直接关联。法律允许公司限制瑕疵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自益权,但未将知情权纳入限制范围。无锡某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08-2-267-001)明确,一般瑕疵出资不轻易否定股东资格,也不影响知情权行使。
已签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股东,只要起诉时在工商登记、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上仍记载为股东,且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其资格已丧失,仍具备原告资格。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入库编号:2024-08-2-267-003)即支持了这一观点。
会计凭证可查、可摘抄,银行流水要看关联性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五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指引》特别提到,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属于特殊文件,股东可以查阅,但不得复制。不过,考虑到会计资料专业性强、时间跨度大,实践中可主张对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进行摘抄。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执监97号案明确,摘抄与复制有本质区别,摘抄是“选取部分内容抄录”,不构成对“复制”范围的突破,属于合法行使知情权。
对于争议较大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指引》列举了不同裁判观点:部分法院认为银行流水不当然属于《公司法》规定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271号案;也有法院结合银行交易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关联性,支持股东在具体条件下查阅,如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8民终2879号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7民初4835号案。对此,《指引》提示,应结合查阅目的、资料关联性和必要性审慎判断,不能把所有银行流水一概视为当然可查的资料。
全资子公司可穿透查阅,但被告是子公司
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款明确规定,股东对全资子公司的文件材料享有查阅和复制权,但对于非全资子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股东则不具备查阅和复制权。
《指引》进一步指出,股东对全资子公司穿透行使知情权时,义务主体是子公司本身,股东必须直接向子公司履行法定前置程序后才能提起诉讼,母公司并非适格被告。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苏02民终4928号案即持此立场,且明确该穿透权利仅限于全资子公司,不得扩展至其他非全资子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
公司拒绝配合,如何救济?
《指引》还关注“胜诉后如何真正查到资料”的执行难题。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条,法院支持股东查阅或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应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复制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股东依据生效判决查阅时,可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如果公司因管理混乱导致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丢失或客观不存在,股东可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19511号案即判决,公司高管因未依法制作或保存公司文件,导致股东无法行使知情权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兰芳律师任副主编,专业力量参与编纂
该指引由青岛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组织编写,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芳律师担任副主编。
兰芳律师长期专注于公司股权争议解决、股权投融资及股权架构设计,具有二十余年诉讼及公司法律服务经验。她同时担任青岛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青岛市律协教育培训与专业指导考评委员会副主任。2026年8月,兰芳律师凭借在投融资争议解决领域的专业表现入选LegalOne“客户信赖律师15强”榜单。
此次参与编写股东知情权纠纷操作指引,将其在公司股权争议领域的实务积累转化为可供同行参考的操作工具。
公司类纠纷系列指引的首发成果
据青岛市律师协会公开信息,《股东知情权纠纷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是青岛市律协“与公司有关纠纷”系列操作指引的首发成果。该系列拟覆盖28个公司相关案由,涉及公司设立、股东出资、股权转让、公司决议、利益损害追责、解散清算等业务领域。市律协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表示,下一步将按照“成熟一个、发布一个”的原则持续推进系列指引编撰,逐步形成公司类纠纷的系统化实务参考体系。
《指引》在编写说明中明确,其内容旨在为律师办案提供参考,不具有强制适用效力;具体案件仍应结合事实、现行法律和相关裁判规则独立判断。如需获取《指引》全文,可关注青岛市律师协会或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官方公众号。
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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