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黄河记者从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了解到,为深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落实,强化警示教育,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具、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我省公布7起承诺达标合格证监管执法案例。
一、青岛市即墨区某农产品收购商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6年8月11日,青岛市即墨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某某在向超市配送、销售鸡蛋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开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场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6年8月1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8月19日,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属于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综合考量本案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等因素,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青岛市即墨区某农产品收购商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6年8月12日,青岛市即墨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青岛市即墨区南郝家屯村东蔬菜种植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白某从农户手中收购蔬菜,开展混装、分装后对外批发销售时,未依法开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于2026年8月12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6年8月24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属于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综合考量本案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等因素,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东营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6年7月8日,东营市农业农村局抽检时发现,东营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一批番茄未开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责令其15日内整改,2026年9月1日进行复查,发现其仍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遂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作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番茄时未依法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鉴于其主动配合调查、违法情节轻微,东营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对其作出批评教育,并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附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6年6月4日,邹城市农业农村局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专项检查,查实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生产基地销售结球甘蓝时,未按规定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场批评教育,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企业6月10日前完成整改。6月11日执法复查发现,该企业逾期未整改,仍存在同类违法情形。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邹城市农业农村局作出当场处罚决定,责令企业立即改正、并对企业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济宁市金乡县吕某哲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6年5月19日,金乡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到金乡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科移交线索,反映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人吕某哲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5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农产品(甘蓝)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现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2026年6月1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2026年6月5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金乡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年6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金乡县农业农村局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威海市文登区某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6年7月15日,文登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文登区某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开展现场检查,查明该经营主体销售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8月11日开展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落实整改要求,销售农产品仍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机关依法予以立案调查。文登区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德州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5年底,德城区农业农村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德州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立即向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后再次巡查发现企业依然存在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涉事主体进行立案调查。2026年1月6日德城区农业农村局向德州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城区农业农村局于2026年1月15日对当事人作出对当事人处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新黄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