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中梁御景苑的“壳”与“债”:开发商隐身,300多万工程款判决为何成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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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中梁御景苑的“壳”与“债”:开发商隐身,300多万工程款判决为何成一纸空文?

威海荣成市观海东路旁的中梁御景苑小区,如今已是一片安居乐业的景象——房源全部售罄,销售单价逾万元/平方米,业主们进进出出,楼下商铺亮着灯。可很少有人知道,为这个小区完成公区和批量精装修的山东天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建设”)和滨州钿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钿达装饰”),至今仍有300多万元工程款没有拿到手。

近日,天龙建设与钿达装饰负责人向凤凰网山东频道讲述了这笔工程款的追讨经过。企业称,工程早在2022年1月21日就已竣工,随后交付业主使用,但开发商威海梁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梁顺置业”)始终未结清尾款,多方协商无果后,钿达装饰于2024年10月将天龙建设、梁顺置业等告上法庭。

2026年7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鲁10民终385号终审判决,支持了他们的工程款诉求。但判决生效后,梁顺置业并未主动履行,执行环节陷入“找不到财产、找不到人”的困境。一边是楼盘售罄、开发商回款落袋,一边是施工企业拿着胜诉判决却要不回血汗钱——这起事件背后,或是房地产下行周期中“项目公司”拖欠工程款的典型困局。

工程干完了,钱没结清

荣成中梁御景苑小区总建筑面积76849平方米,包含1栋商业住宅楼、3栋住宅楼、配套设施及地下车库。据荣成市人民法院(2025)鲁1082民初6633号民事判决书查明,该项目由梁顺置业开发建设,2019年10月开盘,2022年2月交房,2023年3月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据上述判决书,2021年8月,天龙建设通过竞标获得该项目公区及批量精装修工程(二标段)的施工权,同年9月与梁顺置业签订《合作协议书》,合同含税包干价为1233.02万元(不含甲供材及损耗)。同月,天龙建设与钿达装饰签订《工程合作协议书》,约定由钿达装饰承担全部施工内容,天龙建设收取7%的管理费。工程于2022年1月21日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业主使用。

但工程款的结算却迟迟没有完成。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共同确认:案涉工程固定总价1233.02万元,扣除维修扣款5.46万元、施工变更扣款7.41万元、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费19.43万元后,剩余1188.51万元;梁顺置业已支付839.08万元,尚欠349.43万元未付。

“活是我们干的,楼是他们卖的,钱却要不回来。”据钿达装饰负责人讲述,多方协商无果后,2024年10月,钿达装饰将天龙建设、梁顺置业等告上法庭。

两级法院:工程款该付

2026年7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鲁10民终385号终审判决,就这起工程款纠纷作出最终认定:天龙建设向钿达装饰支付工程款324.97万元;梁顺置业在欠付天龙建设349.43万元工程款范围内对钿达装饰承担付款义务。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值得注意的是,一审中钿达装饰还曾起诉梁顺置业的两家股东——威海梁宏置业有限公司和余姚市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要求其在注册资本金未出资范围内承担付款义务,但法院驳回了这一诉求。

这里涉及一个常见的法律问题:为什么股东已经完成实缴出资,就不能再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的适用前提是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具体到本案,据判决书,梁宏公司认缴出资7742万元、中梁公司认缴出资8058万元,而2019年8月,威海梁宏置业有限公司向梁顺置业转账1.58亿元,备注“支付投资款”。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显示两家股东已完成实缴出资,钿达装饰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未出资情形,因此缺乏适用上述规定的事实基础,驳回了该项诉求。

需要说明的是,“股东已实缴出资”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完全免责。如果后续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抽逃出资(即出资后又将资金转出)、与公司财产混同、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等情形,债权人仍可通过其他法律路径追究股东责任。

此外,二审判决明确指出:“天龙建设与钿达装饰之间系合同关系,钿达装饰完工后,天龙建设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当及时付款。”这意味着,即便梁顺置业尚未向天龙建设付款,天龙建设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

“项目公司”操作手法引追问

凤凰网山东查阅公开信息发现,梁顺置业的操作手法具有典型性。

据天眼查信息显示,威海梁顺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21日,注册资本1.58亿元,法定代表人登记状态显示为“法院涤除”——原有法定代表人已被司法机关依法解除登记,但新的法定代表人迟迟不到位。根据该公司2025年工商年报,员工人数为0人。

梁顺置业股东为余姚市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持股51%)和威海梁宏置业有限公司(持股49%),追溯上层股权,余姚市中梁宏置业的股东包括上海通泰置业有限公司等,股权链向上延伸至上海中梁系企业,真正的经营决策与资金调度权掌握在千里之外的上海总部。

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梁顺置业目前已是法院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存在多条终本案件记录,诉讼案由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

公开裁判文书显示,山东宜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诉梁顺置业监理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梁顺置业支付监理费28.73万元;贺翌贸易有限公司诉梁顺置业钢材买卖案,涉及钢材款314.96万元;西继迅达电梯诉梁顺置业承揽合同案,亦经法院判决。一个项目公司,同时拖欠监理费、钢材款、电梯款、装饰装修工程款,这显然不只是经营困难的问题。

据天龙建设工作人员讲述,他们曾多次赴荣成项目现场、赴上海中梁总部,即中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协商,对方负责人与法务均以“拖延、回避”应对,实际受益人、控制人始终不露面。在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235号的上海跨国采购会展中心,前台服务人员得知来意后问:“您是来要账的吗?”并告知必须先联系到中梁的人才能进去,“每一层楼都要由他们刷卡才能进去”。

天龙建设工作人员还曾联系到一位曾在中梁公司工作过的相关人士,对方透露了中梁系内部所谓“化债”套路:欠500万,给300万现金加200万房子,300万现金中还得拿150万买中梁体系外的房子。“说白了他老板就是在名正言顺地转移钱,而且你还挑不出任何毛病来。”这位人士说。

胜诉判决在手,执行却陷入僵局。这并非个例。在建设工程领域,项目公司拖欠工程款后,施工企业往往面临“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困境。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为这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照。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多起刺破公司法人面纱的判例。

在股东出资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明确,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农民工权益保护方面,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建设单位不得以工程款未结清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对恶意拖欠的,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天龙建设与钿达装饰的维权不是个例申诉,反而折射出众多被“项目公司套路”伤害的施工企业和农民工的共同困境。一个能让守法施工企业拿不到血汗钱、让农民工讨薪无门的市场,绝不是健康的市场;一个能被“项目公司”套路轻易钻空子的法治环境,绝不是优良的营商环境。

凤凰网山东频道曾拨打中梁宏公司公开平台上预留的联系电话,但号码已不存在。判决已经生效,执行仍在继续。这既关系到两家企业的300多万元工程款,更关系到下游农民工的血汗钱能否拿到手。这起事件的后续走向,值得持续关注。

(凤凰网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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