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27日下午,济南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会上,济南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袁玲介绍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及施工应履行的程序。
袁玲表示,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是为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安全依法划定的空间,以轨道交通结构设施的外轮廓线为基准,依据规定距离向外侧水平延展所围成的区域。保护区不是地面上的一条控制线,也不是围绕隧道形成的圆环,而是围绕轨道交通结构设施形成贯通地上、地表、地下的立体安全保护空间。

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施工应该履行以下程序:
一是规范征求意见程序。《办法》明确,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作业单位或者个人也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将结合工程位置、施工方式以及对轨道交通设施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专业意见和安全建议,为后续施工提供技术支撑。
二是严格落实施工前置管控。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在保护区实施作业前,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及设施保护专项方案,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并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对于风险较大的工程或施工项目复杂的,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按需组织开展安全评估、专项监测、专项检测、专项监理等专项技术保障工作,确保重点工程、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三是规范施工全过程闭环管理。施工期间作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变更专项方案,方案调整须重新征求意见;轨道经营单位同步开展现场巡查监督,发现可能危及安全的可要求作业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或者停止作业。施工完成后,作业单位及时告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并提供项目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
为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办事成本,《办法》实行差异化管理。风险较小或者施工工艺简单的小型工程,明确简易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做到高危工程从严管控、低风险工程高效办结,平衡安全监管与项目建设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