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某某骑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闯红灯撞轿车负全责
日前,枣庄交警公布了一则交通事故典型案例,2026年7月17日16时40分许,孙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S318与峄城区王庄红绿灯路口处左转弯闯红灯,与鲍某某驾驶的鲁DDT60**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孙某某受伤。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孙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驾驶非机动车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或者乘坐电动自行车时,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之规定,认定,孙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机动车驾驶人鲍某某无责任。
来源:枣庄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