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政法学院举办知识产权检察公益诉讼研讨暨山东省地理标志条例专家论证会

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政法学院举办知识产权检察公益诉讼研讨暨山东省地理标志条例专家论证会

为深化知识产权检察公益诉讼协同保护,助推山东省地理标志条例完善提质,7月 24日,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政法学院举办知识产权检察公益诉讼研讨暨山东省地理标志条例专家论证会。活动特邀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孙硕,济南黄河河务局长清黄河河务局党组书记、局长井普泽,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程秀立、副主任秦飞海,曹县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张婧等权威专家以及政法学院副院长宋世勇、政法学院地理标志团队负责人和相关教师参会。会议汇聚司法、河务、高校智库多方力量,围绕知识产权检察公益诉讼、地理标志司法保护、校地知识产权协同育人基地建设等核心议题深入研讨,打通检察实务与法学研究双向互通渠道,为构建多元协同的知识产权公益保护体系明确实践路径与研究方向。

政法学院副院长宋世勇对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济南黄河河务局长清黄河河务局以及曹县人民检察院各位实务专家莅临参会致以热烈欢迎与衷心感谢。表示学院长期坚持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深度融合,持续搭建检校联动、多方协同育人的学术研讨与实践交流平台。本次会议与会专家在知识产权检察公益诉讼与地理标志地方立法领域给与充分指导与研讨,对进一步深化校地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孙硕作主旨致辞。他介绍,当地检察机关依托“四大检察”一体化履职机制及2020年启用的公益诉讼检察理论研究基地,深耕知识产权领域公益保护,针对区域特色产业品牌侵权问题开展专项监督,办理多起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案件,持续推进网络侵权、人工智能司法适用等前沿法律课题研究。孙硕回顾双方七年检校合作历程,表示本次研讨旨在分享公益诉讼办案经验,促进实务机制与理论成果转化落地。他建议,双方围绕地理标志、数据知识产权协同攻关,共建法治人才培养平台,以法学理论赋能检察实务。

济南黄河河务局长清黄河河务局党组书记、局长井普泽介绍黄河流域综合治理与文化保护法治路径。长清、平阴境内黄河为省内独特“地下河”段,无堤防工程,河道管护任务特殊。该局履行流域管理法定职责,建立河务、检察、公安、法院联动共治机制;并且深挖滩区民俗、渡口及历史文化资源,打造“长小鲤”文化IP,整合红色史料、古迹资源建成黄河文化资源库,同步强化黄河特色文化IP知识产权保护及校地协同育人基地建设,以多元协同机制守护黄河文化品牌价值。

菏泽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程秀立全面梳理近五年辖区内知识产权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成效,客观分析履职过程中新业态监管、取证、人才、数据协同领域存在的现实难点,主要表现为新业态侵权隐蔽、基层电子取证力量薄弱、复合型办案人才紧缺。围绕破解上述问题,他提出系列优化举措,通过引入第三方电子取证技术、深化检校合作、搭建行业专家智库、完善跨部门线索移送与联合监督长效机制,为本次研讨完善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多元保护路径提供扎实实践参考。

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副主任秦飞海分享三起典型办案实例。围绕陈集山药这一国家地理标志特色产业,针对品牌经营、种植生产、农资供给环节出现的各类侵害地理标志权益问题,检察机关拟联合省消协开展全链条协同治理;针对共享单车行业发展过程中显现的市场结构失衡、价格管控失序等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监督职能,引导市场多元主体参与经营,持续规范行业价格经营环境。

曹县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张婧结合县域产业发展实情,分享了本地独具特色的地理标志司法保护工作模式。针对汉服、芍药两大地方核心地理标志产业,该院依托刑事办案深挖衍生公益诉讼线索,统筹运用刑事追责、惩罚性赔偿多元手段,全方位守护特色产业品牌合法权益。同时立足辖区黄河湿地资源优势,统筹推进黄河文化传承与非遗知识产权协同保护。

政法学院教师立足法学专业理论,结合省内知识产权检察公益诉讼实务经验,围绕《山东省地理标志条例》修订完善与检察官们充分交流专业观点,形成多项建设性意见。与会教师提出,持续深化检校融合课题共建,推动知识产权检察公益诉讼与黄河文化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深度融合,不断拓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覆盖范围;分层分类界定各类知识产权公共利益保护范畴,细化传统实体商品侵权与数字新业态侵权的差异化法律适用标准。立足我省农业资源特色,锚定赋能乡村振兴,系统性完善地理标志公益诉讼全链条配套保障机制。

本次论证会搭建理论交流、平台共建、实务对接融合渠道,实现知识产权领域检校协作、理论实践、法治育人多维深度融合。政法学院将以本次活动为重要契机,持续深化与检察机关、黄河流域管理部门、地方特色产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长效合作,健全地理标志法治研究、复合型法治人才培养、黄河文化品牌司法保护一体化工作体系,充分发挥高校法学专业优势,依托本次研讨成果完善地理标志公益诉讼保护机制,为知识产权司法协同保护工作夯实基础。

(朱玉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