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修订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不以营利最大化定义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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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修订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不以营利最大化定义基金

近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修改〈济南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字〔2026〕22号),对《济南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济政办字〔2024〕27号)作出重要修订。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突出政府引导基金的政策属性,明确提出“不以营利最大化定义基金、不以增加财务投资新设基金、不以单纯扩大规模管理基金”,推动基金聚焦重大战略和重点领域,更好发挥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战略资本作用。

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三只引导基金的功能定位。天使创投引导基金聚焦新质生产力培育,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主要投向种子期、初创期和中早期科技型、创新型项目,重点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创业、中小企业创新和专精特新企业发展。产业引导基金聚焦产业体系建设,主要投向重点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延链补链强链优质项目,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和未来产业壮大。重大项目协同发展引导基金聚焦重大战略,重点对产业链关键项目、优质企业开展协同投资与产业并购。

在管理机制方面,新办法调整了部门分工职责。其中,市委金融办负责对接私募基金监管部门,做好私募基金注册照前会商工作;市投资促进局统筹做好产业项目对接工作,推动基金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同时,各产业主管部门需在基金要素齐备前提下,做好主管领域内拟设参股基金事前绩效评估,并落实绩效监控。

在返投认定方面,新办法作出更为灵活的安排。投资可在济南落地产能的外地企业,资金数额可按基金实际投资额予以加倍认定。投资用于基金管理机构从外地引进重大科技成果或优秀技术团队的,或基金发挥主导作用并用于协同投资、产业并购优质企业的,经相关产业部门认定,可按“一事一议”规则认定投资济南市企业金额。

新办法明确,参股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5年。投资项目处于上市期或禁售期等特殊情况的,存续期限可由出资人另行约定,为长期投资留出空间。在考核评价方面,市财政局应当建立健全覆盖财政资金从出资到退出全周期的考评机制和多层级引导基金年度绩效评估机制,制定引导基金差异化绩效评价体系,对基金投资绩效进行长期、持续的跟踪评估,不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

修改后的《济南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自2026年7月18日起施行。原《济南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此前已根据原政策签署的协议,继续按原协议约定执行。

(来源:新黄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