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于2026年5月21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本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加强对老地名的挖掘、整理和保护
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山、河、湖、泉、湾、岛屿、岛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开发区、城市新区等功能区名称;村、社区名称;街路巷名称;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文化旅游等设施(以下统称专业设施)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条例表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方案。地名方案应当以地名命名为重点,统筹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文化保护等内容,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老地名的挖掘、整理和保护;在行政区划调整、城市更新、乡村建设等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老地名。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置智慧型地名标志
本条例表示,在本省地名管理权限范围内,下列地名命名、更名时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乡镇、街道名称;开发区、城市新区等功能区名称;同一个县(市、区)内的村、社区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街路巷、公园以及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
地名的使用应当标准、规范。依法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标准地名应当符合地名的用字读音审定规范和少数民族语地名、外国语地名汉字译写等规范,其罗马字母拼写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按照国家规定的规则拼写。一地多名的地名应当确定一个标准地名,一名多写、一字多音的地名应当确定统一的用字和读音。
标准地名以及相关信息应当在地名标志上予以标示。地名标志的内容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布局合理、位置明显、安全环保,并适当体现当地风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置智慧型地名标志,通过二维码、智能终端等方式展示地名文化、公共服务等信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地名标志应当在竣工验收前设置;其他地名标志应当自地名批准命名、更名之日起六十日内设置。
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列入非遗保护范围
此外,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名保护名录,将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历史文脉、彰显齐鲁文化特色等地名列入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地名保护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对列入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通过采集数字化信息、开发文化产品、派生命名、活化使用等方式优先保护和合理利用。
对地名保护名录中的历史地名,在地理实体重建后命名时优先恢复使用,或者按照有利于保护传承、地域就近等原则在地名命名、更名中启用。列入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因地名与其指代的地理实体不相符合确需更名,或者地名指代的地理实体拆除、迁移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预先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古城(邑)、古县、古镇、古村、古街巷、甲骨文地名、著名山川地名、近现代重要地名等文化遗产的认定和保护工作。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应当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地名文化研究,与儒家文化、齐文化、泰山文化、海洋文化、黄河文化、运河文化和红色文化等文化研究相结合,开展地名文化公益宣传。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地名文化研究保护活动,利用移动媒体、动漫视频、电子读物等传播地名文化,促进地名文化保护传承和知识普及。鼓励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展示和传播地名文化。
此外,该条例表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数据管理、公安、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地名数字化建设,开发地名信息服务产品,推动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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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黄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