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等10部门印发《关于住房“以旧换新”的指导意见》(鲁住房字〔2025〕2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更好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改善型住房需求,支持住房“以旧换新”和“好房子”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多子女家庭或购买高品质住宅、现房销售项目等,可相应核减原有住房套数。核减后在本地无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购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核减后住房套数执行利率标准。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参照执行。
本通知由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次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次通知为准。其他未作调整事项,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3月20日
来源:枣庄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