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14日,山东证监局对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公司董事长万永兴、总经理胡磊、财务总监刘建辉、时任董事会秘书张菊芳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4号)。
决定书内容显示,截至2025年11月22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合计金额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但未及时披露,直至12月5日才披露债务逾期情况。
这一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相关责任人万永兴、胡磊、刘建辉、张菊芳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责。
因此,山东证监局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决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1月16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外发布公告,表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出的相关问题,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山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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