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案件,聊城中院两种相反判决 引发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产生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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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案件,聊城中院两种相反判决 引发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产生质疑

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中,司法公正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防线。

近期,聊城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判决,引发当事人质疑:同一起案件,同一法院做出了截然相反的两种判决,甚至还推翻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书意见。

这让案件当事人聊城市民王先生对司法公正产生疑问:明明是同一案件,同一证据链,同一人民法院审判,为什么会出现截然相反的两种判决?

原来,2022年3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生效判决,王先生作为原告胜诉。后该案经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驳回了被告再审申请维持了二审判决结果。

不过,2024年12月20日,同样是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对这一案件再审后,推翻了之前的判决,判王先生败诉。

后来,王先生向上级部门提交抗诉材料,后转至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但截至目前,并未有实质进展。

案件回溯:工程款纠纷引发诉讼

王先生介绍,2017年,他作为投资人联合发包方山东庆业达置业有限公司与承包方张某作为施工单位建设聊城开发区聊城市中小微企业创意创业园(后改为开发区百利来创业创意园)一期部分建设工程项目,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并明确了工程范围、工期、质量标准以及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等条款。 工程时间到期后,张某认为已完成发包方工程,向发包方索要剩余工程款。然而,发包方认为张某存在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部分项目等问题,拒绝支付并要求张某退还超付部分款项。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张某将发包方告上法庭,要求发包方结清自己剩余工程款。 案件进入一审程序,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张某胜诉,发包方需支付张某未支付的工程劳务款及相应利息。

发包方上诉,聊城市中院改判

发包方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委托了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工程进行全面评估,基于有关单位对该项目建设面积的认定以及司法鉴定结果,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发包方胜诉,驳回张某要求支付自己所认定的剩余工程款诉求。

承包方申诉,省高院裁定维持二审原判

承包方张某对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接受,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请求。省高院对案件进行了细致审查,认为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改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省高院裁定维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判,驳回张某的再审请求。

再次申诉现反转,聊城市中院推翻原判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张某再次申诉,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次推翻了之前作出的判决,(2024)鲁15民再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胜诉。

这一戏剧性的反转,让发包方感到困惑。王先生表示,他们积极提供证据,证据链完整且清晰。从最初的合同签订,到施工过程中的沟通记录,再到司法鉴定报告,都有力地支持了自己的主张。在证据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位法官却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并且推翻了之前省高院的裁定意见,这让发包方难以理解,也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发包方:判决存在多处疑点

王先生表示,他们认为(2024)鲁15民再3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存在多处疑点,这成为案件当事人质疑司法公正性的重要原因。

其一,去除外墙保温专项费用时,错误地将外墙抹灰费用去除。根据判决,虽然将涉案项目施工工序“外墙保温专项”排除在被申诉人张某施工范围之外,进而依据原审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2)26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将“外墙保温”项目序号1-6项全部去除,在不考虑去除外墙保温项目是否正确的前提下,错误将外墙抹灰工序费用去除。

其二,按照申诉人山东庆业达置业有限公司原工作人员张某某认定施工面积明显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系竣工验收前的重要环节。即通过涉案建设项目已验收完毕情况下,能够认定已经过规划核实,否则不会通过规划验收。那么,记载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面积则应当作为界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该案判决在张某始终不同意对施工面积申请司法鉴定情况下,采信张某单方主张以一位自然人个人主观认识作为认定依据不妥,应依法予以纠正。

此外,该案中,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2023年10月13日出具的《关于证载面积与施工图纸面积的情况说明》,明确意见为“已经过规划核实”,即并非没有经过规划核实,而所谓的“合理范围内的误差”必定是符合建筑规范要求的,而规划核实面积为37373.13㎡;山东庆业达置业有限公司原工作人员张某某所谓已审核的面积为38184.22㎡,两者之间相差高达811.09㎡,如果这种差距也可以称之为误差的话,显然是不能成立的。该误差涉及工程款金额高达30多万元。这属于明显错误之处,应依法予以纠正。

其三,(2024)鲁15民再37号民事判决书将外墙保温专项排除在张某施工范围之外,明显属于完全使用了张某一方的申诉意见,王先生以及发包方认为该理由不能成立。

正是这些疑点的存在,让王先生对(2024)鲁15民再37号民事判决的公正性产生了疑问。

媒体求证:20多天未给予回复

为何同一案件,同一审理机构,会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有没有存在司法不公的地方?法院能否解答当事人的上述一系列疑问?

针对这些问题,凤凰网山东10月31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去求证函,求证函内容包括同案不同判决的具体原因、为何推翻省高院意见,以及如何更好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等。

当日,该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后,再给予答复。

11月12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已向法院领导汇报此事,正组织人员进行论证。

11月20日,凤凰网山东拨打上述办公室负责人电话,其称正在北京出差,了解相关情况后再做反馈。

11月21日,凤凰网山东再次拨打该电话,未接通,短信询问进展,其短信回复只称正在北京出差。

11月24日,凤凰网山东再次拨打电话和发短信询问,均未回复。截至发稿前,凤凰网山东尚未收到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回复。

针对这起案件,有法律专家在接受咨询时表示,司法判决的一致性和稳定性是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基础。在类似案件中,不同法院或者同一法院不同时期的判决结果差异过大,容易让公众对司法公正性产生怀疑。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证据的判断可能存在一定差异,但这种差异不应导致如此悬殊的判决结果。如果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之前的判决存在错误,也应该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合理的解释,而不是简单地推翻之前的判决。

对这起案件,王先生表示将继续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他将继续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对此,凤凰网山东也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