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13年,山东拟再次修正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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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13年,山东拟再次修正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近日,《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正草案)》已由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并于2025年6月23日前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此次是时隔13年后,山东再次对该实施办法进行修正。

自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2008年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并公布《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2年进行第一次修正。该办法在维护山东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多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指导意见的相继修改或制定出台,原《办法》部分内容与国家要求和工作实际存在差异。同时,经济、社会和科技的快速发展深刻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新问题不断涌现,山东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成熟经验做法和创新成果也需通过立法形式固定下来。因此,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十分必要,旨在为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5月20日,山东省公安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厅长张月波在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对《办法(修正草案)》作出说明。他指出,在修改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遵循可操作、重实效、有特色、不抵触的原则,调整与国家要求和工作实际不符的内容,总结固化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验,解决长期困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和困难,确保《办法》务实管用。

此次修正,在与上位法衔接并符合工作实际方面做了诸多调整。坚持全面审查原则,对所有法条和新修改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修改。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对设置校车停靠点和机动车让行校车作出具体规定,《办法(修正草案)》便删除相关内容;不同机动车最高行驶速度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不一致的,也删除相关内容统一执行国家规定;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相关内容。同时,删除非机动车牌证工本费、行驶证和自行车销售单位定期备案等与当前工作实际不符的规定。

针对非机动车监管难题,《办法(修正草案)》探索多项监管措施。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禁止拼装、改装、加装非机动车,加强源头监管;对驾驶加装、拼装或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行为设置法律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道路和交通流量等情况,划定动力驱动三轮车、四轮车等车辆的限行区域和时段。

为适应新兴行业发展、群众对执法人性化的期待以及科技赋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新形势,《办法(修正草案)》增加多项规定。明确邮政、快递、代驾、外卖配送等企业以及从事租赁非机动车业务单位的主体责任;增加首违不罚、对违法停车行为先告知提醒限时驶离等柔性执法规定;对自动驾驶汽车的道路测试和行驶作出前瞻性原则规定;总结各地利用先进科技手段执法的经验,增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综合应用新型信息技术远程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办理其他交通管理业务的规定。

(新黄河记者:张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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