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2人受伤、6车损坏!聊城曲某被刑事拘留!

致2人受伤、6车损坏!聊城曲某被刑事拘留!

“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这已经是深入人心的交通安全常识,可是有的人“心存侥幸”,喝醉了酒竟然还开车上路,以致发生“连环撞”交通事故并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

案情回顾:2024年8月15日17时30分许,曲某醉酒后驾驶着车牌号为鲁POA***的小型客车,沿兴魏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某幼儿园门口处准备向南调头时,车辆突然失控加速,一头冲向道路南侧,连续撞上路边停放的电动三轮车和五辆电动自行车,还波及到两名无辜路人。突遭横祸!事故共造成六台车辆损坏及两名群众受伤。

事故发生后,临清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经对交通肇事者曲某进行血液酒精浓度检测,结果为188.9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曲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最终,曲某被判定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驾驶证被吊销且终生禁驾。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所有事故损失,保险拒赔的后果让他只能独自咽下这枚苦果。醉驾一时,悔恨一生,莫让酒驾毁了自己和他人的幸福生活。

目前,曲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刑事拘留。

聊城公安交警温馨提醒

生命只有一次,酒驾不可“尝”试,请时刻保持警醒,绝不触碰酒驾这条红线。

酒驾醉驾的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酒驾醉驾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请广大驾驶员朋友们。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坚决做到酒后不开车!共同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的交通环境。

稿件来源:“聊城交警”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