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泰控股鹿洼煤矿因多条违法事实被罚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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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泰控股鹿洼煤矿因多条违法事实被罚15万元

近日,山东鲁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鹿洼煤矿因多项违法事实,被济宁市能源局罚款15万元。

2025年3月25日,济宁市能源局公示行政处罚书鲁(济)煤安罚﹝2025﹞015号。该处罚书显示,2025年2月17-18日、21日,济宁市能源局对山东鲁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鹿洼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多处违法事实。

具体违法事实包括:

1.33上04运输顺槽架棚巷道皮带机尾处2架棚顶与顶板未塞紧、背实,不符合《33上04运输顺槽作业规程》“支架和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接顶和背实”规定;5301(1)综采工作面65#、129#、130#液压支架端面距分别为400mm、410mm、420mm,超过340mm;运输顺槽超前支护段1棵液压单体支柱初撑力为10MPa,低于12MPa,不符合《5301(1)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端面距≤340mm,超前支护单体支柱初撑力不小于12MPa”规定。

2.-450双轨巷道乘车场未设置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期间不能阻止其他车辆进入乘车场,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五项规定;33上04运输顺槽带式输送机皮带磨超温洒水保护温度传感器,传感器未与被监测点保持10-15mm距离,不符合《煤矿用带式输送机保护装置技术条件》(MT 872-2000)4.5.4规定;4306(3)运输顺槽带式输送机沿线急停闭锁未延伸覆盖机尾10m范围,不符合《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 22340-2008)5.1.11规定。

3.井下支架存放硐室巷道长390m,2月份测定巷道风速为0.13m/s,低于0.15m/s,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4.支架存放硐室联络巷(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未安设照明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5.4306(3)运输顺槽设计瞬变电磁超前探查范围100m,运输顺槽Y18点前7m探查成果为85m范围探查情况,未按设计长度探查赋水情况,不符合《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33上04运输顺槽综掘机机身前未安设摄像仪,无法监视工作面截割、支护、设备运行及其他作业情况,不符合《关于在煤矿井下重要作业场所安设(增设)视频监控设施的指导意见》(矿安鲁〔2023〕58号)“综掘工作面在综掘机机身前后各安设至少1台摄像仪,监视工作面截割、支护、设备运行及其他作业情况”规定。

以上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依据以上条例规定,济宁市能源局对山东鲁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鹿洼煤矿作出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公开资料显示,山东鲁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鹿洼煤矿 (曾用名:山东鲁泰煤业有限公司鹿洼煤矿) ,成立于2008年,位于山东省济宁市,是一家以从事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为主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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