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全面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持续强化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能力,切实维护安全生产秩序,聊城市应急管理局现对省市县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查处的典型违法案例予以公开通报,具体情况如下:
案例一:
高唐某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一、违法行为及依据
2025年3月,接本次联合执法行动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无人机巡飞组移交线索,高唐县应急管理局对高唐某公司开展调查,经核实:因该公司烘干车间内烘干滚筒拆除需对烘干车间部分房顶进行拆除,遂将房顶拆除业务承包给高唐县某工程机械维修中心,并于3月9日进行施工。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公司对高唐县某工程机械维修中心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但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处罚结果
针对本文上述违法行为,高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2〕1号)第18号第1档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以及直接负责人员韩某分别作出:人民币贰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山东某钢材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案
一、违法行为及依据
2025年3月,根据本次省市县联合执法工作安排,聊城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开发区应急保障部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对开发区牡丹江路东首片区进行巡飞,发现山东某钢材有限公司一名员工正在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执法人员随即赶赴作业现场开展调查,该公司总经理王某陪同,经调查,当日该公司生产场地内1名焊工(孙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且孙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之规定。
二、处罚结果
针对本文上述违法行为,开发区应急保障部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2〕1号)第98号第1档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聊城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