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某超市因未定期清理货品而导致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2024年4月23日,临清市市场监管局对某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经营的1瓶洗发水超过了产品限用日期,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对该超市作出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美团某化妆品经营商家对产品的功效做虚假宣传。
2024年8月2日,茌平区市场监管局发现某美容养生馆在美团上发布关于化妆品“抗衰”字样的广告,经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抗衰的证明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对该商家作出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皮肤管理中心经营的部分进口化妆品没有张贴中文标签、没有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4年7月31日,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执法人员在该皮肤管理中心检查发现上述场所经营的部分化妆品没有张贴中文标签,且未查验、记录并保存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和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2000元的行政处罚。
稿件来源:“聊城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