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25日通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天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法制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崔洪刚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崔洪刚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查封、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崔洪刚利用担任淄博市副市长,淄博市委常委、淄博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济宁市委常委、副市长,济宁市委副书记,滨州市委副书记、市长,泰安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单位或个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299万余元。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洪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已全部追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开简历显示,崔洪刚,男,汉族,1961年5月生,淄博市临淄区人,198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10月参加工作。
早年,他长期在淄博工作,历任淄博市委副秘书长,淄博市博山区委书记,淄博市副市长,淄博市委常委,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等职。
2006年12月,崔洪刚任济宁市委常委、副市长,2012年任济宁市委副书记,2013年3月任滨州市委副书记、市长,2018年5月任泰安市委书记,2021年转任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2023年8月,崔洪刚被查。
来源:山东高法、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