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维路与被执行人崔凯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883民初64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由邹城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鲁0883执3228号。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申请执行人宋维路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信息
被执行人:崔凯洋,男,1992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石墙镇大石二村,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920915xxxx。
执行依据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2020)鲁0883民初643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
本金16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悬赏金额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崔凯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已掌握的除外,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支付举报人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作为悬赏金。
举报方式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邹城市人民法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举报联系电话:17686122513、18678765889联系人:张法官特此悬赏公告!
来源:邹城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