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女嫉余之蛾眉兮,谣诼谓余以善淫”,两千多年前的屈原因诬陷而遭流放,含恨投江造就悲壮千古绝唱,这不仅是个人的悲剧,更是社会正义缺失的写照;唐朝武后时期,诬告陷害成风,实行告密制度,导致好人受到不公待遇,百姓怨声载道。步入当代社会,诬告陷害仍然存在,近年来我国多地通报了诬告陷害、恶意举报的典型案件,这些案件不仅让受害者蒙受不白之冤,更让社会的公平正义蒙上一层阴影。
“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诬告陷害,实乃小人行径,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诬告陷害破坏信任基石。“人无信不立”,信任是人与人之间交往的重要纽带,无端的诬告频繁出现,会导致人们在交往中变得胆小谨慎、如履薄冰,这种信任危机一旦泛滥,便会像病毒一样蔓延,侵蚀社会肌体,阻碍社会正常运转。诬告陷害造成情绪恐慌。诬告陷害会让被诬告者周围的人感到不安和恐惧,担心自己成为下一个受害者,这种不良情绪的扩散,也会进一步影响社会的稳定。诬告陷害损害公平正义。“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公平正义是社会的基石,诬告陷害行为却让无辜者遭受不公,还可能会让诬告者因虚假指控而逃避法律责任,这种不公现象会激化社会矛盾,降低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当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时,社会的秩序便会受到冲击,法治的权威也会受到挑战。
“善除害者察其本,善理疾者绝其源。”打击诬告陷害,整个社会层面都要积极作为。要加强正面引导,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氛围。要强化反面警示,广泛宣传诬告陷害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让人们明白诬告陷害的严重后果。要净化政治生态,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让诬告陷害无处遁形,让打击诬告陷害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全体公民都要自觉做诬告陷害行为的监督者,将发现的线索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既要做社会公平的受益人,又要做社会正义的维护者。(高仁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