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好借好还再借不难,这是古语中流传下来的最基本的做人道理。可在德州市武城县的两位不是亲兄弟却胜似亲兄弟的徐庆华、陈五城,因为一张借条“反目成仇”,最终闹上法庭。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一张借条让当事双方足足打了好几年官司,最终“两败俱伤”,双方就一个事件都成为原告和被告,结果谁都没有胜诉。
原告陈五城败诉
因诉讼漏出代管账目不清的“马脚”?
2021年陈五城将徐庆华以民间借贷纠纷告上了德州武城县人民法院,对起诉原因,陈五城表述,2013年11月1日,徐庆华在陈五城处借款100万元,陈五城多次催要,徐庆华拒不偿还。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各自提交证据。最终武城县人民法院因陈五城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对陈五城要求徐庆华还款100万元及利息的主张未予支持。
根据徐庆华的表述:陈五城以前是给他管理公司账目的,他俩一个村,那时候徐庆华的工程干的比较好,整天在外面跑项目,负责外面的工作,陈五城给他负责内部的财务问题,结果没想到自己“引狼入室”。
徐庆华出示给法院的账本证据和原账目出现了三处更改,其中有3笔资金转账,分别是20万元、30万元、20万元。原账本上并没借字,但法院给他出示的陈五城提供的同一份账本复印件上却多了“借”字。
经过法院查询,这几笔“借”款都来自于2013年4月29日徐庆华的工程款收入2082666元,根据陈五城的陈述就等于陈五城拿着徐庆华的钱借给了徐庆华。
二审陈五城变更起诉理由
陈五城将一审中主张的四笔借款共100万元改为了为徐庆华垫付的税金、瓷砖款,二审依然败诉
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陈五城的诉求,结果陈五城上诉到了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五城提交了证据,其中包括建筑业统一发票共计39张,证明陈五城代徐庆华对外支出的税款费用为726572元;完税凭证两份;还有购买扒鸡、酒水支出16000元;为徐庆华代交瓷砖款377800元。
徐庆华表示:“陈五城对这些材料进行了提交,但这些钱都是之前他拿着公司的工程款项交的,他一审起诉我的是借款,法院没有支持,二审他上诉又重新变更了理由,说是替我代付的一些税金等费用”。
徐庆华另表示,陈五城所主张垫付的税金和瓷砖款,他已经通过银行账户汇给陈五城,但他并没有将此款项记录到收入中,且又在工程款中重复扣除此了两项款项。
二审法院根据双方举证,从陈五城一审提交的记账薄流水来看,涉案的100万元系从徐庆华2013年11月29日安华工程项目回款2082666元中分四次通过四个账户支付给了徐庆华,然后由徐庆华出具了100万的借条。陈五城主张的借贷关系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原来的被告徐庆华起诉陈五城
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因陈五城起诉徐庆华后,法院调取了陈五城等人的银行流水记录。徐庆华发现这么多年,公司很多钱都让陈五城转到了他个人及他人账户上去。
于是,徐庆华将陈五城等人起诉至武城县人民法院。徐庆华要求陈五城等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623.94万元,其中包含了原陈五城起诉徐庆华所主张的4笔款项,合计100万元。
根据徐庆华陈述,工程款的总收入加其直接向陈五城的汇款应为4147.261万元。经过双方在法庭审理中认可的工程款总收入3946.961万元,根据银行流水及陈五城的账本总支出为3523.3166万元,根据以上数额计算,陈五城至少侵占了徐庆华工程款423.64万元。
徐庆华表示:“陈五城在庭审中主张除银行转账外给了我176万元现金,但是陈五城没有提交证据,不过法官予以采纳了。”
最终,武城县人民法院认定徐庆华主张的陈五城等被告不当得利不能成立,依法驳回。
徐庆华对判决不解,他说:“在武城县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2021)鲁1428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陈五城所主张的向我出借的100万元款项系来源于替我保管的工程款并据此驳回陈五城诉讼请求的情况之下,却又在该院(2021)鲁1428民初2372号民事判决中认为‘该100万元款项不属于虚假出借’,在生效判决未被推翻的情况下,同一法院为何会针对同一事实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
德州市中院法官通知刑事移交
结果一周后维持原判
徐庆华表示:“一审武城县人民法院法官田玉海采用了未经质证的证据,其中最主要的是开庭后陈五城提供了发票、完税证明没有经过我们双方质证。陈五城缺少110万的发票,法院最终却予以采纳。根据民诉法规定,证据只有经过当事人质证才能成为定案依据,为何在开庭笔录中没有记载的证据却成为了判决认定的依据?”
徐庆华告诉凤凰网山东:在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他诉陈五城等六人不当得利纠纷上诉案件中【案号为:(2023)鲁14民终546号】,2023年3月1日法庭调查时询问他是否申请审计,徐庆华方明确表示申请审计并向法院递交了书面的审计申请书的情况下,法院并未对徐庆华提交的申请事项进行审计。而是在2023年3月9日,徐庆华的代理人颜律师接到魏姓法官电话通知称“经过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被上诉人陈五城、杨书英等涉嫌刑事犯罪,需要院里再研究,让等通知”。
徐庆华说,过了一周左右,颜律师再次接到魏姓法官电话通知要求他和颜律师于3月22日到中院进行面谈,他们当日下午3点10分在第13法庭与魏姓法官见面,魏姓法官向他告知“合议庭的意见是该案涉嫌刑事犯罪”,并询问他是否同意将该案以刑事案件处理。
徐庆华表示同意,认可可以按法律程序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如果能以民事案件查清事实,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依法改判也可以。
不过,魏姓法官明确答复称“不能用民事诉讼掩盖被上诉人刑事犯罪的事实,而导致他自己犯错误”。
在前述情况下,德州中院却又于2023年3月27日作出了维持原判的二审结果,此判决做出时间据魏姓法官通知徐庆华要刑事移交陈五城仅仅过去了五天的时间。
不愿具名的资深法律人士对凤凰网山东表示,这一案子有很多“瑕疵”,其中徐庆华起诉陈五城等六人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属于民事纠纷且案件所有当事人都属于武城县老城镇居民,该案应当由武城县人民法院老城人民法庭审理,为何分配给了商事审判庭的田玉海法官审理?这是不符合案件分配基本原则的。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只有经过当事人质证才能成为定案依据,为何在开庭笔录中没有记载的证据却成为了判决认定的依据?例如:武城县法院认定陈五城税金支出77万余元,该证据并未经过徐庆华质证且庭审笔录中也没有记载,为何会出现在判决书中?
此外,陈五城提交的发票证据仅为27.39万元,为何认定为77万余元,证据依据在哪里?
同一案件,两种不同判决?依据何在?在两种判决面前,徐庆华不明白,自己下一步,到底该如何维护他自己的权益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