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企业外包施工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效

烟台:企业外包施工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效

9月30日,烟台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烟台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门寿卫介绍烟台市企业外包施工作业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烟台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丁广冉,烟台市应急管理局综合科科长徐守军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外包施工作业主要是指发包单位将生产经营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和环节等整体或者部分发包给具有主体资格及相应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施工作业行为,主要包括工程量大、工期较长或涉及危险作业、工艺的高风险外包施工作业行为,以及工程量较小、临时性的低风险外包施工作业行为。

开展外包施工作业安全整治 取得阶段性成效

近年来,企业在以外包方式从事生产建设和设施设备安装、维修等项目作业过程中,屡屡引发事故,外包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问题十分突出,暴露出发包、承包、监管等环节还存在盲区漏洞。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外包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控安全风险,烟台市政府安委会将企业外包施工作业安全专项整治纳入“四个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三年治本攻坚行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外包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组织开展起底式排查整治、集中整治月、明查暗访、隐患曝光等系列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效。

为进一步巩固扩大前期整治成效,烟台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于7月25日下发《关于组织开展外包施工作业安全集中整治月活动的通知》。各级各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常态化机制,集中化解了一批安全风险、治理了一批事故隐患、打击了一批违法行为,违法承包、非法转包、挂靠施工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外包施工作业违法违规行为需承担法律后果

关于企业外包施工作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相关规定:

1.《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常驻协作单位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凤凰网山东 邵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