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公布今年第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德州市公布今年第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为增强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2024年以来,德州市生态环境系统发挥执法铁拳作用,严厉打击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违法行为。日前,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4年第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接群众投诉,德州市生态环境局武城分局对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利用自喷漆在车间内对法兰进行喷漆,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该行为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市生态环境局武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下达德环罚〔2024〕WC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9万元。

案例二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提供的视频资料,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夏津分局对平原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夏津县新盛店镇北滕庄东南地块内擅自倾倒、丢弃夏津正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该行为属于擅自倾倒、丢弃固体废物,市生态环境局夏津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下达德环罚〔2024〕XJ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3万元。

案例三

接问题线索,德州市生态环境局齐河分局对某生猪养殖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巡查发现,该生猪养殖公司厂区西侧巴公河一段河道河水部分呈淡黑色。现场核实后发现,该生猪养殖公司将本该用于还田的养殖废水经沼液池收集后,未经处理直接外排至公司厂区西侧巴公河内,导致厂区西侧一段河道河水部分呈淡黑色。经采样检测,报告显示,排入养殖废水后,上下游各项污染物浓度变化较为明显。该行为属于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排向外环境。市生态环境局齐河分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下达德环罚〔2024〕QH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生猪养殖公司处以罚款3125元。

案例四

对群众举报武城县四女寺镇礼仪庄村西池塘内被倾倒大量固体废物进行调查发现,德城辖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与受托方签订转运合同,也没有核实受托方是否具有固体废物处置资质及能力的情况下,将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总重约9000余吨污泥交由受托方转运、处置。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德城分局根据武城分局案件移送函,对辖区内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市生态环境局德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下达德环罚〔2024〕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3.5万元。

案例五

德州市生态环境局临邑分局对临南镇张占吴村济南至宁津高速公路工程二标段施工路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一辆非道路移动源柴油平地机正在施工作业,施工作业时有明显冒黑烟现象。该行为属于未按要求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作业,市生态环境局临邑分局依据《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下达德环罚〔2024〕LY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车主陈某某处以罚款5000元。

案例六

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宁津分局在对某木器加工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热压工序正在生产,其配套的活性炭治理设施未按规定开启,致使热压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大气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该行为属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市生态环境局宁津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下达德环罚〔2024〕NJ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木器加工公司处以罚款3.125万元。

案例七

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宁津分局对某家具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年产5000套家具项目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粉尘等工业废气,已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并设置了5个排气筒(包括3个挥发性有机物排气筒,2颗粒物排气筒),均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采样监测平台。市生态环境局宁津分局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作出德环罚〔2024〕NJ第5-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罚款4.025万元。

案例八

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对某机械加工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中限产三分之一的要求落实限产限排措施。该行为属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限制排放污染物,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下达德环罚〔2024〕PY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机械加工公司处以罚款5.3125万元。

案例九

德州市生态环境局齐河分局对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未办理的情况下,已建设八条挤出线,三条印刷线,两条造粒线。现场检查时,挤出工序正在作业,污染防治设施活性炭吸附箱正在运行,印刷工序、造粒工序未作业。该行为属于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市生态环境局齐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下达德环罚〔2024〕QH 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罚款3750元。

来源:齐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