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鄄城非法生产窝点“1·20”较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省政府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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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鄄城非法生产窝点“1·20”较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省政府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菏泽鄄城非法生产窝点“1·20”较大

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鄄城非法生产窝点“1·20”较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菏泽鄄城非法生产窝点“1·20”较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视频分析、取样鉴定、问询人员和综合分析研判,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菏泽鄄城非法生产窝点“1·20”事故是一起因非法生产3-氯丙炔引发的较大爆炸着火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刘海强作为非法生产窝点现场管理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4人):

1.臧志强,2024年1月23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4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被鄄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韩科稳,2024年1月22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4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被鄄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张潇,2024年1月23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8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张文杰,2024年1月26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28人):

1.李广斌,群众,鄄城县供电公司大埝供电所所长。建议由鄄城县供电公司依据公司管理规定给予其记过处分。

2.王书训,中共党员,鄄城县大埝镇王菜园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李卫国,中共党员,鄄城县大埝镇合理管区网格员、王菜园村包村干部。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4.南启萌,中共党员,鄄城县大埝镇合理管区网格长(管区书记),对王菜园村在内的7个村居进行包保。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5.刘昊,中共预备党员,鄄城县大埝镇政府副镇长、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负责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工作。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延长预备期一年。

6.郅西金,中共党员,鄄城县大埝镇党委副书记、政协联络室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工作。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工作纪律,鄄城县纪委监委于2024年3月29日对其进行立案审查调查,5月16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7.陈虎,中共党员,鄄城县大埝镇原党委副书记、镇长。2024年1月23日,鄄城县委给予其免职处理。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8.牛传生,中共党员,鄄城县大埝镇原党委书记。2024年1月23日,鄄城县委给予其免职处理。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9.田言振,中共党员,鄄城县董口镇农办主任(原董口镇环保办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0.王守存,中共党员,董口镇二级主任科员,负责董口镇环境保护工作。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1.王全亮,中共党员,董口镇党委副书记,分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2.李忠旗,群众,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埝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13.吴正雨,中共党员,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股股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4.张永胜,中共党员,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信用监督管理股。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15.范再强,中共党员,时任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6.郭广富,中共党员,鄄城县公安局大埝派出所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7.南建立,中共党员,鄄城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治安大队大队长。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18.胡峰,中共党员,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箕山环境监察所所长,负责大埝镇的环境监察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9.温寅生,群众,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董口环境监察所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20.曹守强,中共党员,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党组成员、四级主任科员,分管环境监察大队工作,联系箕山环境监察所。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1.孙大勇,中共党员,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22.孙章固,中共党员,鄄城县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人,具体负责化工、危化品监督管理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23.杨继华,中共党员,鄄城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4.吴金华,中共党员,鄄城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25.张伯新,中共党员,时任鄄城县委常委、副县长,分管市场监管工作。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6.樊秀萍,中共党员,时任鄄城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7.曹传杰,中共党员,鄄城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联系大埝镇、分管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工作。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28.黄金果,中共党员,鄄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分管鄄城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四、责成鄄城县大埝镇党委、政府向鄄城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鄄城县董口镇党委、政府向鄄城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鄄城县委、县政府向菏泽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由鄄城县公安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山东忆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由鄄城县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菏泽达利工贸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六、同意将有关单位的违法行为移交外省依法处理。由鄄城县应急管理局将河南海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属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应急管理部门,对其有关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由鄄城县应急管理局将邯郸市大华化工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属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应急管理部门,对其有关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七、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菏泽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教育培训和施工现场管理,有效预防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八、菏泽市要组织鄄城县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事故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