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人民法院发布两则执行悬赏公告

邹城市人民法院发布两则执行悬赏公告

一、申请执行人姚广君、张家旺与被执行人郭振华、姚增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0883民初58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4)鲁0883执恢773号。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姚广君、张家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信息

被执行人:郭振华,男,1976年0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龙泉街道办事处董村二巷24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7607111213。

被执行人:姚增旺,男,1970年0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郭里镇朝东村,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25197006256231。

执行依据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2017)鲁0883民初587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

319582.50元。

悬赏金额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郭振华、姚增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已掌握的除外,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查证属实并使得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给予举报人执行回款的10%作为悬赏金。

举报方式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537-5259602

联系人:苗法官

特此悬赏公告!

二、申请执行人胡传英与被执行人石庆鲁、隋艳杰、张克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0883民初33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3)鲁0883执恢1299号。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胡传英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信息

被执行人:石庆鲁,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东滩煤矿东茂小区,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25197411294434。被执行人:张克刚,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宏达苑小区,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25197202284432。

执行依据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2018)鲁0883民初332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

280万元及判决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悬赏金额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石庆鲁、张克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已掌握的除外,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支付举报人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作为悬赏金。

举报方式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537-5259602

联系人:苗法官

特此悬赏公告!

来源:邹城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