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应急管理局通报6起典型案例

济宁市应急管理局通报6起典型案例

为认真贯彻落实济宁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八项行动”和“四项整治”,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好第一责任人责任,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公布2024年第二季度有关外包队伍、违规电气焊作业(动火特殊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涉氨制冷、涉爆粉尘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一、外包队伍山东省某设备购销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案

2024年5月8日,金乡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外包队伍山东某设备购销有限公司项目施工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山东某设备购销有限公司使用未按照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的人员宋某某,检查时宋某某正在对污水处理池铁板进行热切割作业。

外包队伍山东某设备购销有限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97项,裁量为第1档次,金乡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汶上县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规范等案

2024年4月23日,汶上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汶上县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1.编号DH2024010001的动火作业票安全措施未依据企业实际确认,且接收交底人中无监护人签字,LSYD2024010002临时用电安全作业票未填写电源接入点的具体位置,其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规范;2.生产车间停炉区域氯气监测报警器损坏,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

汶上县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上述问题分别违反了《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作业前应当制定检维修作业方案,经风险评估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分析、隔绝置换、安全措施、技术交底等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01项、第25项,裁量为第1档次,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汶上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泗水某某纸业有限公司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纸浆池)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4年3月15日,泗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泗水某某纸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纸浆池)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完成整改。

泗水某某纸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320项,裁量为第1档次,泗水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金乡县某恒温库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案

2024年5月15日,金乡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金乡县某恒温库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发现氨制冷机房未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及供水系统,不符合《冷库安全规程》7.4规定。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4项,裁量为第1档次,金乡县应急管理局对该恒温库作出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曲阜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4年5月22日,济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曲阜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除尘器收尘仓(20区)内锁气卸灰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七)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的规定,判定为重大隐患。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立即停止使用除尘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不得使用,同时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13项,裁量为第1档次,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梁山某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4年5月14日,梁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梁山某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除尘器未设置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2.除尘器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项和(七)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的规定,判定为重大隐患。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不得使用,同时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13项,裁量为第2档次,梁山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济宁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