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新能科技有限公司被罚21000元

因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新能科技有限公司被罚21000元

凤凰网山东(报料微博@凤凰网山东)近日从省应急管理厅官网获悉,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济南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113号第1档,对其进行21000元的罚款处罚,公示期限36个月。

每年6月是我国的安全生产月,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提到: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公开资料显示,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新能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是一家从事配网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目前已发展成为配网领域的头部企业之一,为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因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新能科技有限公司被罚2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