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农(农药)罚〔2024〕1号
违法类型:违反《农药管理条例》
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时间:2024年2月5日
违法事实:2024年1月12日,济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嘉祥县富邦农资销售中心开展例行检查时,在其位于嘉祥县手套产业园仓库中发现13袋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092277的克百威颗粒剂农药包装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次、件数等信息均为手写,外包标注内容项目少于核准的农药标签内容项目,二维码以粘贴方式附着在包装袋上,且扫描后无产品完整登记标签信息。经查,当事人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货值金额共计3671.43元,违法所得1285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1285元;罚款5000元;
处罚程序类型:普通程序
来源:济宁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