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泗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徐某经销商品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误导消费者案
2023年10月,济宁市泗水县市场监管局对徐某经销商品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10元、罚款2106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9月27日,泗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徐某在销售冷暖空气调节扇过程中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误导消费者,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徐某在销售冷暖空气调节扇的过程中,冒充慈善机构,虚构产品价格和政府补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济宁市泗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面对此类新型骗局,请广大市民擦亮双眼谨防上当。此类骗局以捐赠的名义,披上了政府帮扶的外衣,更具隐蔽性、欺骗性,使广大市民放松警惕、麻痹大意。面对此类新型骗局,也请广大村干部提高警惕,遇到违法人员所称捐赠之外的事项一定谨慎对待及时请示汇报,不要稀里糊涂地做了帮助违法人员实施违法行为的“熟人”。
案例二
曲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曲阜市仙源儒家酒店有限公司不以真实名称提供服务案
2023年5月,曲阜市市场监管局对曲阜市仙源儒家酒店有限公司不以真实名称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4元、罚款244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5月,曲阜市市场监管局接网络舆情反映,称在美团平台预订酒店为尚客优精选酒店,实际被安排入住仙源儒家酒店,两家酒店环境和条件差别较大。经查:该名顾客在美团平台花费244元预订了尚客优精选酒店(曲阜孔府店)1间房,在办理入住时,当事人安排该名顾客入住至仙源儒家酒店而非预订的尚客优精选酒店。该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曲阜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经营者曲阜市仙源儒家酒店有限公司作为服务的提供者,在网络平台以“尚客优精选酒店”的名义销售和提供相关服务,属于不以真实名称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办案人员根据舆情反映的线索,以解决问题为工作导向,及时有效处理消费者的反映,消除舆情滋生的土壤,维护好正常的市场秩序和良好的消费环境。
案例三
嘉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嘉祥爱乐体育健身有限公司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7月,嘉祥县市场监管局对嘉祥爱乐体育健身有限公司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6月13日,嘉祥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转来的投诉和举报工单,反映其于2023年6月13日办理的爱乐游泳健身中心月卡签合同的时候完全没有向其解释明确合同条款,在其不清楚合同内容的情况下诱导签订合同。2023年6月17日,嘉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查看了“爱乐游泳健身-会员协议”内容,发现该协议最后的违约责任约定中第四条写有“最终解释权归本俱乐部所有”,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提取相关证据等方式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30日营业开始使用“爱乐游泳健身-会员协议”,该协议的最后部分的违约责任约定中写有第四条“最终解释权归本俱乐部所有”的文字,于2023年6月17日被嘉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警告,当事人并停止使用该协议。至案发,当事人已与五位消费者签订上述协议,收取费用6699 元,其中包括投诉人的一份金额300元的协议。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六)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违法行为。
本案经营者通过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契约自由的原则,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属于典型的通过单方制定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类案件,此案的办理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及时纠正了商家的违法行为,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来源:济宁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