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险威海中支违反保险法被罚 阳光财险一年内“吃下”近60张罚单

阳光财险威海中支违反保险法被罚 阳光财险一年内“吃下”近60张罚单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威海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威海中支”)涉及未严格执行报备的保险条款费率、虚挂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等问题,阳光财险威海中支及主要负责人被罚17万元。其中阳光财险威海中支罚款总额为15万元,个人罚款总额为2万元。

2024年4月2日,威海监管分局对阳光财险威海中支进行了行政处罚(威金罚决字〔2024〕20号、21号)。因阳光财险威海中支未严格执行报备的保险条款费率、虚挂中介业务套取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该公司被罚款15万元。

同时,时任阳光财险威海中支副总经理姜在农,对阳光财险威海中支未严格执行报备的保险条款费率、虚挂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负有责任,被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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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不完全统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披露的罚单显示,2023年4月至2024年4月近一年时间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因给予合同外利益、承保信息不真实、财务数据不真实、未经批准擅自迁址、虚挂代理人业务套取费用、侵占车险保费、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虚列费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不符合条件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且逾期未整改、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被罚款1527万余元。阳光财险自2023年4月至今已吃下了近60张罚单。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是阳光财保暴露出来最多的问题,其形式包括直接返现金、返购物卡、送礼品等。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通过公开信息可以获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美兰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中心支公司等多家中支机构均出现此类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近些年来阳光财险也一直因合规风险高发而饱受争议。虚挂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财务数据不真实等也是阳光财保险最常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今年4月,因给予合同外利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被处罚款6万元;3月,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心支公司因虚挂代理人业务套取费用被罚款39万元;2月,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中心支公司虚假报销业务宣传费、办公用品费套取费用、利用代理人员身份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被罚款25万元。1月,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因虚列费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被罚款44万元。

据公开资料显示,阳光财险成立于2005年7月,是主要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公司提供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凤凰网山东 张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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