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

济宁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

近日,记者从济宁市社保中心获悉,济宁市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

调整标准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75元、165元、155元、145元;生活护理费按照省标准执行,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3535元、2828元、2121元,比去年分别增加218.5元、174.8元、131.1元。供养亲属配偶每月增加61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6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5元。调整时间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次补发工作将于10月15日之前完成,届时惠及全市3000余名工伤待遇领取人员。

(万德龙 李东坤)

来源:济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