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济宁分行被罚200万元

中信银行济宁分行被罚200万元

8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济宁分行因违规租赁营业场所、贷后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被处以罚款200万元。王中兴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被取消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并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此前,济宁市纪委市监委网站于2020年10月22日发布消息称,中信银行济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王中兴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信集团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山东省济宁市监委监察调查。

王中兴,1962年12月生,山东汶上人,1979年11月参加工作,1987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2003年5月,任中信实业银行济宁支行副行长;2005年6月,任中信实业银行济宁支行党委书记、行长;2006年6月,任中信银行济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17年3月,任中信银行济宁分行资深业务经理。

2021年3月26日,济宁市纪委市监委再次发布消息称,经查,王中兴丧失信仰,背离初心,党性缺失,带头违规违纪,污染单位政治生态,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公款购买赠送消费卡,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个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违规选人用人,违规获取境外长期居留许可;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从事营利活动、经商办企业、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利益,在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规发放贷款,瞒报、谎报突发事故;道德败坏,腐化堕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公款归个人使用;以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使国有资产蒙受重大损失和风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司法工作人员以财物。

王中兴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挪用公款、贪污、违法发放贷款、受贿、行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信集团党委审议,决定给予王中兴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济宁市监委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济宁市纪委市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