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两家定点医疗机构被行政处罚

济宁市两家定点医疗机构被行政处罚

5月10日,济宁市医疗保障综合执法支队集体审议通过两起变更定点医疗机构行政处罚告知意见案件。这是5月1日《山东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正式实施以来,济宁市首次适用该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行政处罚裁量的案件。

两起案件案情基本一致,两家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基金使用中存在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串换医用耗材等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违规行为。市医疗保障综合执法支队在经过现场检查、立案调查、固定证据、认定违规事实后,通过案件审理于4月底向两家定点医疗机构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意见。两家单位在接到告知书后进行了陈述申辩,申请减轻行政处罚。

济宁市医疗保障综合执法支队在收到两家医疗机构提交的减免处罚的申请及案件相关的补充证据后,于5月10日召开行政执法案件集体审议会议,各参会人员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中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及适用条件,就承办人员针对两家医疗机构提出的:拟行政处罚意见“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2倍的罚款”变更为“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变更意见进行深入交流。根据两家医疗机构提出的申辩意见,结合医疗机构提供的补充证据,两家医疗机构在案件承办人员对其进行检查前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违规,及时进行改正,自觉停止了违规行为,从而避免了医保基金出现更多损失。经过讨论后参会人员一致认为,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山东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中“从轻处罚、处理”的裁量阶次,满足“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不满20万元的”适用条件,同意减轻对两家医疗机构的行政处罚。

济宁市医疗保障综合执法支队成立以来,一直把规范执法、保障基金安全作为重要任务,始终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医保局文件精神,不断创新医保基金监管模式,大力推进智慧医保建设。本次对《山东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适用不仅反映出济宁市医疗保障综合执法支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厉行法治”的态度,切实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要求落实到执法活动的全过程,积极提升办案质量,同时体现出《山东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制定背后的温度,有效减轻了行政相对人的负担、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济宁医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