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法院审结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泗水法院审结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近日,泗水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经查,被告王某为牟取利润,在未取得销售保健品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许可、审批,未获得供货商资质信息的前提下,非法销售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性保健品,并通过店铺、微信等方式向其下线及不特定人群销售价款共计14800元,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

泗水法院受理本案后,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保健食品,损害了社会利益,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支付销售产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48000元,在省级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偿道歉。经开庭审理,被告王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本案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经承办法官张鹏多次组织调解,最终促成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一次性支付惩罚性赔偿金89040元,并在省级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以上赔偿义务被告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案的审理有力地震慑了辖区内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产品的人员,净化了市场秩序,筑牢了食品安全防线,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法官提醒:食品安全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和健康,要坚持用“零容忍”的态度对待食品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西地那非是禁止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掺入的物质,属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广大消费者要提高对有毒、有害产品危害性的认识,对待保健产品要理性选择、谨慎购买。

来源:泗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