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烟台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作为烟台市针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又一部地方性法规,《烟台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于2022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为介绍《条例》实施的相关情况,12月1日上午,烟台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烟台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上,烟台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郑玉堂介绍,《烟台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烟台市继制定的《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烟台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烟台市养马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烟台市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之后,又一部针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烟台临海而居,向海而兴,拥有山东省23%的大陆海岸线和26%的海域面积,在山东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地位举足轻重。

烟台海洋环境质量整体良好

会上,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董利国介绍了烟台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成效。

近年来,烟台市以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为牵引,坚持“治口、治河、治岸、治海”协同推进,入海河流水质持续改善,入海河流国控断面消除劣Ⅴ类水体,2021年近岸海域水质优良面积比例达94.9%,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取得明显成效。

科学分类“治口”,入海排污口整治走在前列。烟台市对5275个入海排污口按照“一口一策”实施科学分类整治,精准识别排污口类型、污染物属性、责任主体。构建省内首个入海排污口智慧监管平台,对整治成效实施“线上线下”双控。颁布实施全国首部入海排污口管理规章《烟台市入海排污口管理办法》,构建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监管制度体系。

溯源而上“治河”,入海河流水质有效提升。坚持“治、用、保、管”并举,强化入海河流水质管理和工业、城镇生活、农业农村污染综合治理。开展2294个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整治,高质量推进雨污合流管网清零、黑臭水体清零及污水处理厂提标,在山东省率先开展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2021年度全市地表水国考断面优良水体比例为81.8%,无劣Ⅴ类水体。

综合施策“治岸”,陆源污染防控更加有力。海洋环境污染问题表面在水里,根子在岸上。统筹推进沿海区域污染治理,全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8%,沿海14个镇全部建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市3606处规模畜禽养殖场全部配建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常态化开展“净滩”行动,系统推进岸滩垃圾、养殖垃圾、渔港商港等清理整治,整改完成问题点位2300余个。

一湾一策“治海”,美丽海湾建设初见成效。全面推行湾长制,设置各级湾长203个。加快推进水产养殖绿色发展,严格海水养殖环境准入,依法依规做好海水养殖项目环评审批,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和“三线一单”管控要求,清理禁养区内养殖16.8万亩。2021年,烟台八角湾入选全国18个美丽海湾案例。

在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等海洋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烟台积累了大量经验,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和成效。但在海洋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方面仍存在较大压力,有些问题需要从法律层面解决。

因此,迫切需要出台一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着力解决烟台市海洋生态环境中的突出问题,满足新时代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形势和要求、巩固当前烟台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效。

条例的制定过程

按照烟台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安排,今年4月份,烟台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烟台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的法规案,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第三次会议会议对条例草案先后进行了审议。

烟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吸纳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按程序提请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会议表决通过。

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经审查,决定批准《烟台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烟台市人大常委会于9月22日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条例主要内容和特点

条例包括总则、监督管理、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应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五十条。

条例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线,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系统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充分体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切实做到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生态保护措施。一是严格保护典型性海洋生态系统,提升生态系统固碳能力;二是按照依法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对重点海域实行严格保护;三是加强自然岸线和海岸带保护;四是严格保护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五是严格保护沙滩、湿地、植被、礁石等自然资源;六是加强对人工渔礁礁区的监管和监测;七是对受到破坏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海洋生态进行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

(二)加强监督管理,完善海洋污染防治制度。以规划引领、陆海统筹为原则,对规划制定与实施、重点海域总量控制、湾长制、监测与评价、协作机制等工作提出要求,把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总闸门”。以构建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制度体系为主线,加强陆源污染物和入海河流治理,建立健全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细化海水养殖管控措施,严格三无船舶管理,并对城乡污水垃圾处理、海洋垃圾、农业面源污染、港口船舶及海洋海岸工程等污染防治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三)压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健全海洋生态环境风险应急管理体系。通过明确各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个人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实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构建监管统一、执法严明、多方参与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坚持“预防为主,权责明确”的原则,明确事前、事中、事后应急管理和处置要求,建立权责明确、联动协作的应急响应体系,提高海洋环境应急响应效率。

(四)明确法律责任,惩处违法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上位法已有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对非法改变、破坏自然岸线和养殖尾水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设定法律责任和处罚依据。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烟台因海而生、向海而兴,“碧海银滩也是金山银山”,《烟台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烟台市在更高层次、更高起点上纵深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效呵护烟台海洋湛蓝底色具有重要意义,也将为烟台建设现代化海洋强市发挥重要作用。(凤凰网山东 邵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