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修订说明(起草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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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修订说明(起草人解读)

现将《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22〕2号)的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17〕5号)将于2022年8月31日到期。该文件施行5年来对规范全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起到重要作用,施行期间收到部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建议意见。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的有关要求,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保持人民防空工程良好状态,确保人民防空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文件进行了修订。

二、起草依据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参考了江苏省、浙江省等省的相关规定。

三、起草过程

2021年11月,工程处草拟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根据相关处、直属事业单位等单位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文件核稿后向各市人防办及四大企业征集了意见建议,同时在我办门户网站发布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收到的反馈意见建议整理合并后共22条,经与建议单位沟通对接后,完全采纳3条,部分采纳8条,并对部分文字和法律技术要求进行了调整、规范。

2022年7月26日,省人防办第21次党组会议对文件进行了讨论研究。工程处根据党组会议决定对文件进行了调整修改,省人防办陈飞主任8月3日签发了该文件,综合处(人事处)于8月4日正式印发文件。

四、主要内容

(一)增加网格化管理工作相关内容。结合目前全省开展的人防工程网格化管理全覆盖工作,将人防工程网格化管理与工程维护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深化人防工程网格化管理机制,全面加强人防工程平时管护机制。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按人防工程网格化管理要求建立完善人防维护管理责任制度。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网格化管理职责定位,根据人防工程情况,规定领导成员、管理人员、维护人员的维护管理工作岗位及其相应的责任,明确维修保养任务的内容。

(二)规范人防主管部门人防工程拆除报废相关权责范围。因前期我省部分地区人防主管部门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已划转行政审批部门,结合全省当前工作实际,对人防主管部门人防工程拆除报废相关权责范围进行规范完善。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确需拆除报废的,应报具有管辖权的人防主管部门核查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对于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早期人防工程和随地上建筑物同步拆除的结建防空地下室,经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核查同意后可不进行补偿补建。

(三)完善调整安全管理制度。原文第七条第三款中引用的《山东省人防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办法》(鲁防发〔2010〕13号)现已废止,文件延续修订后为《山东省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鲁防发〔2019〕2号),适用范围为全省行政区域内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适合再被引用用于此处,故调整了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并整合加入消防管理相关内容。

(四)进一步明确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结合当前我省工作实际,将“省级机关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省直机关人防工程维护监督管理工作。四大企业(胜利油田、齐鲁石化、莱芜钢铁集团、济南铁路局)人防部门负责本单位的人防工程维护监督管理工作。”部分删除,按照工程管辖权处置。文件主送单位由“各市、各大企业和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修改为“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五)确定文件的施行日期。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第五十三条规定:“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是,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确定该文件的施行日期为2022年9月1日。

同时,根据相关意见和建议,还对《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立法技术和文字表述等方面作了相应修改和完善。

五、关于公平竞争审查

本《通知》及决定保留和修改的文件没有违反国家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

六、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印发日期是2022年8月4日,施行日期是2022年9月1日,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因原文件将于2022年8月31日到期,为确保文件的延续性,文件施行日期确定为2022年9月1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8月4日

来源:山东省人防办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