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限制高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限制高消费

信用中国网站信息显示,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执行依据文号为(2021)沪0115民初79454号,案号为(2022)沪0115执10098号,立案时间为2022年3月18日,发布时间为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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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一、被告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案外人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中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20%向原告上海洪皓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上海洪皓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50元,原告上海洪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0,930元,被告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6,6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资料显示,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1月16日,注册地位于济南市高新开发区新宇南路1号济南国际会展中心A区,法定代表人为贾为。(图片来源 信用中国网站)

来源:中宏网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