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全面推行高危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违反最高可罚20万

烟台全面推行高危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违反最高可罚20万

近日,烟台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高危企业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通知》,在全市高危行业全面推行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进一步卡实压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实施范围

建立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企业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涉氨制冷、渔业生产等高危企业。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照执行。相关行业领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带班负责人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副总工程师,其中小微企业可适当增加中层干部。

企业带班负责人五项具体职责

加强全方位特别是重点部位、关键环节、重大危险源、危险作业(动火作业、爆破作业、高处作业、有限受限空间作业等)安全检查及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安全生产状况,了解员工思想和工作动态,监督指导现场人员安全生产、经营、建设。

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管理上的缺陷、环境的不安全状况)和险情,协调解决当班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和异常状况,及时制止“三违”行为、超能力生产行为和违反工作纪律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随机参加当班安全生产“晨会”(班前会),对班组安全教育培训、事故警示教育、风险辨识管控、应急能力建设等提出意见建议。

遇到事故或险情时,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情况严重的首先立即下达停产停工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至安全地点),妥善组织应急救援,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并在规定时限内将事故情况上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监管部门。

相关行业领域规定的带班负责人其他职责。

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六条规范

规范建立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对落实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全面负责。企业要按照要求建立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并审核,不得降低工作标准。主要内容应包括:带班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工作范围、发生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原则、交接班要求、日常考核、奖惩、责任追究以及考核问责、带班计划完成、奖励情况公示等。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要按照企业隶属关系报相应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备查)。

合理安排带班计划。企业要按月制定带班计划,明确当月内每天带班领导、带班场所、带班时间、带班任务等事项。

严格做好交接班工作。带班工作结束后,带班负责人要认真填写带班交接班记录,并在指定的交接班地点向接班带班负责人详细说明生产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包括因特殊原因未处理的问题和隐患)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规范档案管理工作。企业要建立负责人带班档案管理制度,带班负责人要及时将带班时间、地点、检查巡视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记录,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严守带班工作纪律。带班负责人与当班职工同时上班、同时下班,带班时对当班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带班负责人要坚守工作岗位,带班期间保持通讯畅通。如因事离岗时,必须事先报请企业主要负责人安排其他负责人顶班,顶班负责人未到位前不得离开工作岗位。每班次带班负责人必须与下班次带班负责人进行工作交接,并做好记录,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带班负责人因出差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带班时,要向企业主要负责人请假报告,安排好替换班负责人后方可外出。

规范考核奖惩工作。企业要制定带班考核奖惩办法,每月在本单位网站、办公楼公示栏、电子显示器等明显位置公布企业负责人带班计划和带班情况,接受群众监督。企业每月要对负责人带班情况进行考核。带班情况与其经济收入挂钩,对按照规定带班并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奖励;对未按照规定带班、冒名顶替带班或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不按规定落实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惩戒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没有建立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带班负责人带班期间出现缺岗、脱岗、不履行职责等行为以及弄虚作假、编造带班记录的,一律依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适时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对因未严格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一律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同时依法依规追究带班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强化社会监督,发挥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作用,引导企业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参与监督,切实推动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发挥作用、推动工作。

(来源:烟台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