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23日上午,烟台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征程 新发展 新烟台”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烟台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张迎明就《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背景、过程、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做了介绍。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今年6月份,烟台市政府向烟台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法规案。烟台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第三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先后进行了审议。经烟台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按程序提请烟台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经审查,决定批准《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烟台市人大常委会于12月6日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条例》共二十三条,包括整合资源,提高网上办事比率;聚焦市场主体视角,简化办理流程;监管全覆盖,推行柔性执法;提升政务服务能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等四方面。
《条例》以始终坚持市场主体为中心这一主线,重点在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流程、提高服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切实解决好公平竞争和法治环境的短板。
在国家、山东省法规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烟台具体实际,以国家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指标为路径,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体现在法规的具体条款中。

烟台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张迎明表示,条例实施后,将会显著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有效稳定投资者预期,广泛汇聚市场生产要素,提升市场主体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条例》从具体事、细微处入手,打通精细服务的堵点,营造务实、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解决制度性保障难点,营造平等、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消除市场主体需求的痛点,营造开放包容的创新环境。
坚持首违不罚,没有明显过错不罚。近几年来,山东省已连续出台了涵盖29个执法领域,涉及374个违法事项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的事项清单,收到很好效果。烟台将这些好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加以固化制度化,助力企业经济发展平稳有序。
以立法方式出台优化环境各项措施,对于在烟台的企业来说无疑是利好。具体来看,《条例》是烟台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总结和自我要求。《条例》中的具体细则、措施,“干货”满满。
近年来,烟台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以及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山东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一系列工作要求,确立“企业办事不跑腿、群众办事不求人”工作目标,把优化营商环境摆到更加突出位置,聚力推进,不断创新,力求突破。
2020年,烟台在全国营商环境评价中获优异档次,5项指标被列入全国标杆。
今年,烟台市构建一体化信用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验做法被国务院第八次大督查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全国通报表扬;被评为2021年度营商环境创新城市。
从过去的成绩到现在为优化营商环境立法,充分体现了烟台的恒心、决心和用心,真正做到了政策的连续性和服务的持续性。
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烟台将继续瞄定“企业办事不跑腿、群众办事不求人”的目标定位,将功夫下在平时,体现在一年365天中的每一天。而这也是烟台经济长期稳健、产业蓬勃发展的关键“密码”。
(凤凰网山东 姜俊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