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以为戒!违规野外用火必严惩

引以为戒!违规野外用火必严惩

正月十五为元宵节,又称上元节、小正月、元夕或灯节,是中国传统节日之一。缅怀先人,重于心胜于行,告别陋习,文明祭祀,携手并肩共度一个清新、环保、舒适、祥和的“低碳”节日,守护家园的绿水青山!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

引发森林火灾,要承担法律责任!

请大家提高防火意识

认清火灾危害

一点星星火 可毁万亩林

《消防法》第64条第2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消防法》第64条第2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山林大火猛于虎

当前风干物燥

一定要提高防火意识,消除火灾隐患,

否则就是害人害己!

福山区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以及《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森林防火封山禁火令。

一、封山禁火时间:2月21日--5月31日。

二、全区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均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三、森林防火区内任何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以下活动:

1.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2.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

3.在坟地烧香焚纸、燃放烟花爆竹,或进行其他一切有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

4.在经营、施工过程中,进行爆破、电气焊、吸烟等行为;

5.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

6.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7.按照森林防火相关规定,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非法野外用火行为。

四、任何违反封山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消防、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报告。

福山区森林火警电话:2137119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