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为父奔丧遭辞退,公司规章制度不是理由

员工为父奔丧遭辞退,公司规章制度不是理由

近日,有这样一条消息引发了不少网友关注:父亲病重,在上海打工的陆云生向公司主管提交了一周的请假申请后返回老家。但请假并未获准,陆云生只能于次日返回公司上班。

返沪途中,父亲去世,陆云生掉头回家处理丧事。丧事完毕后,陆云生返回上海上班。当月月底,他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案件回顾:

2020年1月6日,陆云生因父亲生病向其主管提交请假单后回老家,请假时间为2020年1月6日至1月13日。次日,陆云生因公司未准假而返回,途中得知其父亲去世便再次回家处理丧事。

2020年1月14日,陆云生返回上海,并于次日起开始上班。

2020年1月31日,公司向陆云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内容为:

陆云生同志,你于2020年1月5日向公司提出1月6日-1月13日的事假申请。根据《公司考勤管理细则》的规定,请事假连续三天以上的,需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

但你在未经审批同意的情况下,自1月6日起即擅自离职回安徽老家,直至1月15日才返岗,按照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应视为旷工。

即使扣除3天丧假,你的旷工天数也已达到累计三天以上(含三天)的标准,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有鉴于此,公司现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你在公司的最后工作日为1月30日,双方劳动关系自1月31日起解除。

收到通知书后,陆先生立刻申请了劳动仲裁。

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涉事公司向陆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公司一方不服提起诉讼,其诉求亦被一审、二审法院先后驳回。

在这起事件中,由于陆先生提交的事假申请未获公司批准,他直接返乡休假的做法在公司看来确有旷工之嫌。公司方认为,即使扣除3天丧假,罗先生的旷工天数也已达到累计三天以上(含三天)的标准,“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仅从字面意义上看,公司方的说法似乎与其规章制度并无矛盾。但是,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最终没有采纳公司方的说法,而是将陆先生往返家乡的两天时间视为事假,裁定陆先生仅旷工一天。这体现的不仅是断案者对人伦道德的基本考虑,也是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切实关怀。

劳动仲裁对保护劳动者权益起到了关键作用。 在劳动维权领域,雇佣双方的具体争议往往十分复杂,如果只看合同和法条,很容易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为此,劳动仲裁的介入,是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的恰当方案。多数情况下,面对雇主的不当做法,普通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缺乏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这时,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判断,起到将人性层面的基本考量转化为法言法语的作用,能给案件带来一锤定音的影响。

人们常说“法不容情”,如果把这个说法理解成“执法者不能徇私情”,当然是没有问题的。但在另外一重意义上,“法也容情”,这指的是立法与司法工作本身就应充分考虑社会道德与伦理人情。因此,像“开除奔丧员工”这种缺乏人性关怀的做法,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与支持。

同时,子奔父丧,人生大恸,理应得到理解和关心。如果用人单位打着“规章制度”的旗号,就能要求员工弃父子亲情于不顾,为了工作牺牲给亡父发丧的机会,显然既不合理,也缺乏基本善意。企业管理,有刚性执行的力度,也需有人性化的温度。把规章制度变成苛责员工的冰冷戒尺,对这种不良现象绝不能听之任之。

来源/新华社、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