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六旬的老夫老妻,打起离婚官司。近日,陕西延安一起离婚诉讼引发了不少关注。
据报道,六旬老太称婚后丈夫非打即骂,其忍气吞声40年,如今儿女均已成家立业,因此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认为,该夫妇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驳回了原告老太的诉讼请求。
对这样一份判决,有人称“法院用心良苦”,也有人称“法院未从实际出发,未考虑当事人感受,好心可能办坏事。”众所周知,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主要指婚姻当事人在婚姻问题上享有充分自主的权利,既有结婚自由,又有离婚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预。
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如在离婚方面,尤其是诉讼离婚方面,并不是一方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就必须准予离婚。
根据《婚姻法》,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结束,感情破裂是前提。但实际中如何证明两者确已感情破裂,却并不由一方的口头表述而定,不仅有具体的证明标准,而且由法院予以裁量。
很多人可能认为,多年婚姻中存在打骂现象,一方“脾气暴躁、容易发火、经常非打即骂”,就是再清楚不过的“感情破裂”,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即便到了“虐待”的程度,还得“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不仅如此,对于法院来说,还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状况、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性等。
事实上,由于婚姻家庭生活的私密性,外人不便介入,因此往往出现“当事人证据搜集意识和能力较差,一方言之凿凿的说辞往往欠缺证据支撑”的情况。此种情况下,法官便很难去相信一方的说辞而草率判决离婚。
具体到此事中,“王花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容易发火,经常对她非打即骂。为了照顾年幼的子女,王花多年一直忍气吞声”属于原告的单方说辞,在欠缺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依据上述逻辑没能采信并准予离婚,或许也是秉持了审慎的原则。
但要强调的是,驳回老人离婚诉讼请求,必须是建立在法院掌握足够多信息、证据明确的前提下的选择,尤其是对女方反映的常年打骂问题,是否涉嫌家暴,涉事法院也该有清晰的认识。毕竟在“四十年”的长维度时间中,当事人敢于发起有关诉求,是需要勇气的,其某些诉求或许也并非没有道理。
总之,对于离婚诉讼,准也好拒也罢,都得充分倾听双方的声音,在掌握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做出合法合理的判决,避免“误伤”一个家庭,也不要让婚姻中的一方继续受到伤害。(红星新闻、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