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女孩溺亡事件:应咎谁之责?该补何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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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女孩溺亡事件:应咎谁之责?该补何短板?

12月4日13时许,安庆市望江县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报警:望江县城吉水桥边有一女子欲投河自尽。接警后,处警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处置,在民警安抚劝导过程中,女子突然扑入深水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质疑施救不力,引发巨大争议。

14日晚间,安庆市望江警方发布警情通报,对涉事民警、辅警作出停职接受调查决定,对该事件处置过程进行全面调查,并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接到女子欲投河自尽的警情后,五位民警迅速出警,但是,最终还是发生了女生溺亡的悲剧。这五名警员被质疑施救不力,而因遭到了停职调查。停职调查,并非是正式的处分,但也引来了公众的热议——民警该被停职调查吗?

女生跳河自杀,必然有其原因,五位民警不必为她的死承担刑事责任。再者,警员不会游泳,擅自跳河施救也意味着风险,乃至是生命的危险,我们总不能苛求民警都会游泳,都必须牺牲自己来挽救另一个人的生命,从这些因素分析,我们又非常同情这五名被停职的警员,以及今后面对危险警情的民警。

然而,不能忘了另一点:积极施救频临险地的求助者,这是民警的法定责任。即便自杀女孩没求助,但事发地周边的民众拨打了110。如果一个会游泳的人,眼睁睁地开着别人坠入水中而不施救,最终导致死亡,民众可以从道德上谴责他,但无法从法律上去惩戒他,这是因为他不具有拯救别人的法定任务。但是,换成警察就不行了,因为警察具有积极拯救求助者的法律义务。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是有强制力的,负有救助义务人没有积极地履行救助义务,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这个本该避免的悲剧中暴露出一些基层治理之“伤”。如前来救援的警察明显缺少一套高效有序的应急预案和救援流程,没有救生衣、救生绳等水上救援设备,整个过程赤手空拳,无序甚至慌乱;基层各部门联动失灵,救援沦为“几个人干,一群人看”的尴尬境地。面对人民群众的安全需要,我们的社会治理、应急反应能否更职业化、专业化、现代化一些?

面对突发事件,救援往往是开展的最后一步,预防才是需要做好的最先一步。

试想,对处在青春期的孩子,家庭和学校若能多了解他们的内心所想、情绪变化、心理状况,尽早预防疏导,或许就能尽早掐灭轻生的苗头。如此看,这件事警示我们,对特定人群、在特殊时期,要进行重点帮扶引导,切莫在生命最后时刻才追悔莫及

同样,对救援来说,无论现场劝导还是应急施救,需要的是及时、专业,这是一个科学命题,需要一整套科学策略与技术支撑。如此看,这件事启示我们,专业救援既要重视体系建设,又要注重能力建设,每一名可能出现在突发现场的救援人员、安全人员,都应提升能力、锤炼本领。

每个生命都值得珍惜。悲剧敲响了警钟,咎责之余更应该思考如何补上短板、弥补不足,让悲剧不再重演,让生命静好绽放。

来源/人民日报、半月谈、红星新闻、天府评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