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印发关于市、区县联合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基地落地的办法的通知

济南印发关于市、区县联合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基地落地的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区县联合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基地落地的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关于市、区县联合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基地落地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市、区县联合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基地落地的办法

第一条 为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机遇,深入推进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市、区县两级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推动引进建设一批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基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区县级财政联合设立。在各区县自主提报的基础上,市科技部门统筹考虑各区县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市与区县按4∶6比例(其中商河县、平阴县按5∶5比例)共同设立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不设固定支持额度,不符合支持条件的区县不予支持。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聚焦我市重大产业布局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着力推动重大基础性研究及共性技术、重大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支持方向为市级层面在各区县布局引进的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知名企业来济建设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基地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中市级财政出资部分主要用于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基地建设及项目研发等,不得用于产业招商、基础设施建设、房租支持等。区县级财政出资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引进项目落地、建设初期项目运营等。不足部分及基础设施相关配套部分由各区县自行解决。

对完全由市级财政承担的新型研发机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列支适当额度的运行经费。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事权划分明确支出责任。市和有建设任务的区县有共同财政事权的,由市和区县根据相关规划,参照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各区县根据本地相关规划等自主建设、引进的重大项目,财政负担资金由区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第六条 市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0亿元财政资金规模,用于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基地的引进落地。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以下流程使用:

(一)提报。区县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拟引进支持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基地及资金额度进行梳理、汇总,经本级政府审议后提报市科技部门。各区县提报的项目应符合我市十大千亿产业布局,专项资金不重复支持。

(二)论证。市科技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区县提报的项目进行论证,并由第三方机构对资金预算等进行尽调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要条件。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提前介入,对项目论证、决策、绩效评估等有关程序进行监督。

(三)立项。市科技部门根据专家论证结果,经集体决策后提出立项及支持意见,会同市财政部门报市主要领导审批。经同意后,区县政府出具配套资金保证函,由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印发立项文件,市、区县财政部门按分担比例及时拨付资金。

第八条 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基地等引进建设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3-5年。在实施期内,市科技部门每年度对支持项目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后续资金拨付的参考依据。其中,第一年拨付支持资金不超过总额的20%,剩余资金额度根据项目实施周期、绩效评估结果,由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后续年度资金支持意见,并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按程序拨付。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负责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并及时拨付;加强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市科技部门职责:负责征集、调度各区县拟建设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基地;编制专项资金使用年度计划;组织专家论证、事前绩效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建议。

区县财政、科技主管部门职责:提出拟建设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基地;协调区县政府出具资金保证函;配合开展绩效自评、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拨付项目资金。

项目承担单位是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据实编报项目立项申请、绩效自评、验收等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自筹资金及其他保障条件;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及相关规定使用项目资金;严格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按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各级财政、科技部门以及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按程序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 对在引进落地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基地等工作中出现的工作失误或无意过失,参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济办发〔2016〕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