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创造财富 警惕“套路贷”陷阱

理性创造财富 警惕“套路贷”陷阱

“套路贷”的定义

“套路贷”是一种新型黑恶犯罪,具有很强的欺骗性,一般以民间借贷为幌子从事非法放贷活动。通过骗取受害人签订虚假合同虚增债务,伪造资金流水等虚假证据,并以审核费、管理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高额费用,恶意制造违约迫使受害人继续借贷平账,不断垒高债务,最后通过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催讨债务,达到非法侵占受害人财物的目的。

“套路贷”的特征及危害

特征:隐蔽性强、获利快、收益高且易于复制传播。

影响:侵害的群体人数更多、范围更广,社会危害极大。

现状:从线下向线上蔓延,由传统的接触式犯罪转变为新型非接触式犯罪。

危害:这类新型黑恶犯罪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正常金融市场秩序,衍生出多种刑事犯罪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套路贷”的类型

“套路贷”主要是抓住了部分群众急于快速获取资金的心理,以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为诱饵,诱使受害人落入陷阱。在“套路”下被制造出一系列不利于自己的证据,直至事态扩大损失惨重。这类犯罪主要有三种类型:

1、“房贷”类“套路贷”

犯罪嫌疑人针对名下有房产的本地客户,诱骗其贷款,层层设置违约陷阱,制造银行流水痕迹,通过暴力讨债或违法诉讼,达到强占受害人房产的目的。

2、“车贷”类“套路贷”

犯罪嫌疑人针对抵押机动车的客户,故意设置各类陷阱,以没有按期还款或者车辆GPS信号失联为理由,恶意造成受害人“违约”,将车辆强行“拖走”或者使用备用钥匙悄悄开走,迫使车主支付高额的“违约金”“拖车费”。

犯罪嫌疑人以网络借贷平台和借贷APP应用为依托,以有消费需求又无经济实力的年轻人、在校大学生、无业人员等群体为主要侵害对象,以“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进行虚假的宣传,引诱落入“套路贷”陷阱。

相关法律条款

《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合同解释》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应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合同解释》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