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洗钱风险 维护金融安全

防范洗钱风险 维护金融安全

洗钱风险 “十面埋伏”,生活中一不小心则容易陷入洗钱圈套。反洗钱不仅关系国家经济安全,还关乎我们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

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反洗钱工作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和现代化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洗钱是违法犯罪行为,只有当公民了解反洗钱,支持和配合反洗钱工作,才能形成群防群治之势,有效遏制洗钱犯罪。

什么是反洗钱?我国《反洗钱法》规定,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什么是洗钱罪?我国《刑法》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什么是洗钱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191条规定: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社会公众如何正确保护自己,远离洗钱活动

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办理业务;

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不轻易将自己的身份证或企业的相关营业证件借给他人;

遵守账户实名制规定,不使用他人的账户,也不将自己的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配合单位及时提供、更新有关资料;举报洗钱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案例1:碍于亲情,终于犯法哥哥为弟弟洗钱难逃法律制裁

孙强是一名国家工作人员,虽是小小的科级干部,但孙强收受他人财物的胆子却不小。为了将受贿的巨额财物“洗白”,孙强将目光放到自己哥哥身上,觉得关键时刻还是亲情靠谱。

哥哥孙伟也未辜兄弟情深,虽然知道孙强的巨额财物来源非法,碍于亲情,依然充当起弟弟的洗钱帮手。2017年至2018年间,受弟弟孙强的指使,孙伟将弟弟受贿的600万现金和25公斤黄金藏匿于宁波家中。同时,经孙强的指示,孙伟和妻子注册成立了一家贸易公司,这样受贿的钱款可以通过虚构贸易等方式掩人耳目,孙强受贿的115万余元钱款 “洗白”为正常的贸易利润。孙强的妻子王佳则利用自己控制的8个银行帐户,小额多笔存入丈夫的493万余元受贿款,随后再将钱款转移到嫂子陈杰等人的帐户藏匿。

案发后,孙伟夫妇不但未主动交出赃物,又一次听取孙强的建议,将25公斤黄金丢弃到河道中。至案发前,孙伟收取弟弟给予的好处费近76万。到案后孙伟在前6次审讯中均拒不承认自己的罪行,一直到第7次才如实供认,就其原因,孙伟懊悔的说“他是我弟弟,他让我帮忙我不好意思不帮,做了错误的选择。”

碍于亲情,终于犯法。孙伟一家就这样充当了弟弟孙强的洗钱帮手,触犯法律,难逃制裁。2016年至2019年间,孙某、陈某、司某、夏某、朱某、吉某等6名被告人,明知是他人受贿犯罪所得,采取提供资金帐户、虚构交易、协助资金转移、藏匿丢弃财物等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6起洗钱案涉案总金额折合人民币超1亿元。

案例2:明知堂姐非法集资仍助其转移资金

糊涂堂弟犯洗钱罪被处刑罚

男子丁某明知堂姐在外非法集资,仍接受其委托替其洗钱,最终难逃法律制裁。记者昨天从海安法院了解到,随着上诉期的过去,该院审结了这起洗钱案。丁某犯洗钱罪被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2万元。

王某实质控制科技公司和材料公司等两家公司,以科技公司上新三板、对外出售股权为由,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作为王某的堂弟,丁某曾多次在微信上提醒她,不能对外非法集资。

在非法集资期间,王某背负了数百万元债务。2018年5月,她通过材料公司账户向丁某的公司账户转账250万元。之后,丁某又将钱转入个人账户,并在王某的要求下将钱汇入王某债权人账户,用于归还王某的债务。2018年6月,王某通过科技公司账户向丁某账户两次转账各180万元,丁某将其中的358万余元汇入指定账户。

海安市公安局在侦办王某涉嫌集资诈骗案时发现,丁某涉嫌洗钱犯罪,于2019年10月立案侦查,并电话通知丁某到案。丁某接到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某明知王某转给其款项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或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王某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转账的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综合各项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