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广东佛山顺德区杏坛镇一名老人被一只狗身上的牵引绳绊倒在地,经送医抢救无效去世,此事件经曝光后引发热议。
18日晚,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官微发布通告称,经调查,罗水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经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事发后,罗某将狗牵回去并告诉狗主人,他的狗碰倒了人。狗主人表示现在也很难受,不知道如何面对,目前正在和老人家属协商。而老人家属表示目前正在处理后事,不希望过度曝光也不会过分追责。
我们注意到,这一事件初步被判断为意外事件。
这一判断或许出乎很多人的意料。从通报情况来看,老人的死亡与狗主人以及12岁的罗某不无关系。如果不是狗主人将狗只拴在家门口疏于管理,如果不是罗某擅自将狗只牵出玩,就不会有后来的意外——狗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老人绊倒,导致其受伤死亡。人们担心,这起事件被判断为意外事件后,狗主人、罗某等人的法律责任会被排除,老人之死会没有了下文。
其实,这种担心大可不必。从常识上讲,镇政府方面的初步判断,只是刑事责任方面的预先判断,主要是排除犯罪的可能。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就这起事件来说,无论是狗主人,还是罗某,主观上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
那么,八旬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到底谁该负责?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千秋接受采访时表示,如果狗本身是拴着的,被12岁小女孩解开绳子,狗的主人对于老人的死亡后果虽然不存在过错,但仍然可能被牵连进本案。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邓千秋指出,如果受害人一方直接起诉狗的主人,后者仍然要承担责任,但可以向小女孩一方追偿。如果是狗的主人主动解开狗绳给小女孩,那么狗的主人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中南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孙继国则认为,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狗的饲养人和管理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依法承担造成老太太死亡的侵权责任。小女孩作为直接责任人,但其为未成年人,依法应当由她的监护人与狗的饲养人和管理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指出,从视频监控中可以看到,两只狗在追赶的过程中将老人绊倒,虽然狗身上有绳子,但是并没有主人牵引,可以说主人并没有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作为两只狗的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实更值得注意的是养犬乱象,近年来各地都在不断出台相关管理规范,期待通过加大惩处力度来杜绝此类现象。
根据养狗相关规范,多地均要求遛狗时需牵狗绳。本案中,小狗的主人未牵绳致使狗追逐绊倒他人,对于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也表示强调,如小狗属于流浪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翻看以往的报道,这些年,因为狗只等宠物管束不够伤人事件,在各地都有发生。之前,就有一名21岁的大学生因驱赶未牵绳的小狗被咬伤,不幸染上狂犬病去世,这些“意外之痛”让人揪心。这起狗绳绊倒老人致死事件发生后,当地表示相关部门及各村(居)将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并强化宣传教育。不仅如此,对未成年人的管教也不能缺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对犯错未成年人虽然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只有依法惩处明示于前,教育和管理措施真正到位,才能拉紧那根约束宠物的“无形绳索”,避免类似悲剧刺痛人们的眼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