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网购鹦鹉售卖被判6年,而强奸犯学生仅仅处以留校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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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网购鹦鹉售卖被判6年,而强奸犯学生仅仅处以留校察看处分

5月13日,云南昆明22岁的大学生韩某龙因非法收购、出售2只鹦鹉(25只未遂),一审被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7月22日,韩某龙的女友陈女士告诉记者,目前他们已经进行上诉,希望二审能轻判。“他(韩某龙)已经意识到自己错误了,是初犯,又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希望能从轻处罚。”

韩某龙的辩护律师肖明静对记者称,案发时韩某龙是一名大四学生, 他不知道收购、出售鹦鹉违法,不具备主观故意,且有证据证明涉案鹦鹉为人工繁殖驯养,即便构成违法,依照同类判例,一审也量刑过重。

收购27只鹦鹉贩卖2只

大学生获刑6年

事发前,22岁的韩某龙是云南昆明某大学大四学生。2019年3月13日,他以7600元的价格从河南省商丘市刘某处购买了25只绿颊锥尾鹦鹉和2只亚历山大鹦鹉。4天后,他又将2只亚历山大鹦鹉以1200元和1000元的价格售出。

资料图:亚历山大鹦鹉

资料图:亚历山大鹦鹉

2019年3月20日,公安机关在韩某龙住处缴获绿颊锥尾鹦鹉25只,并移交至昆明市濒危动植物收容拯救中心。

肖明静称,韩某龙家住青海省化隆县,2015年考入昆明某高校,因家庭贫困,他在学习之余在朋友圈售卖宠物赚取生活费。2019年初,他因平时卖的宠物在冬天都不会繁殖,没有宠物卖,又刚开学,急需生活费,寻找货源过程中在网上购买了27只鹦鹉在朋友圈进行售卖,但只卖了两只就出了事。

据昆明市五华区检察院起诉书,韩某龙在2019年3月13日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以76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上述27只鹦鹉,其中亚历山大鹦鹉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亚历山大鹦鹉和绿颊锥尾鹦鹉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2020年5月13日,该案在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韩某龙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一审宣判后,韩某龙以不知道买卖人工繁殖驯养的鹦鹉违法为由,提出上诉。

女友希望二审轻判

“家养鹦鹉”算不算野生动物?

关于其具体的量刑,法院认为,韩某龙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韩某龙对非法出售25只绿颊锥尾鹦鹉的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韩某龙提供重要线索,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立功和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

关于韩某龙所提自己不知道非法收购、出售的是野生动物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韩某龙通过非法渠道购买鹦鹉,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具有明确认知,对于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韩某龙的女友陈女士告诉记者,目前他们已经进行上诉,希望二审能轻判。“他(韩某龙)已经意识到自己错误了,是初犯,又有自首和立功情节,所以真的希望能从轻处罚。”

肖明静认为,人工驯养繁殖的鹦鹉不应认定为“野生动物”,韩某龙涉嫌出售的品种,即人工驯养的亚历山大鹦鹉与绿颊锥尾鹦鹉,民间大量饲养与买卖,繁殖力极强,不能认定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以韩某龙不构成犯罪。

肖明静说,韩某龙因售卖鹦鹉出事后一直瞒着父母,直到一审被判刑后他父母才知道真相,母亲每次与律师通话时都泣不成声,“他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现在因涉罪已无法拿到毕业证,我希望通过辩护为他赢得一次机会。”

犯法就要承受相应的后果。大学生网购鹦鹉售卖被判6年,而浙大“强奸犯学生留校察看”事件的回应却引起了强烈反响。

7月20日,一份关于“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在网上引发关注。这份决定显示,浙江大学2016级学生努××因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而浙江大学并没有开除他,仅仅处以留校察看处分,处理得蜻蜓点水,引起舆论一片哗然。

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努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随后,该生所在学院按照《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呈报校学生奖惩委员会。6月8日,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鉴于司法部门认定努XX系犯罪中止、具有自首情节,校学生奖惩委员会会议表决决定给予努XX留校察看处分。

针对网上反映关于该生的相关情况,学校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了后续调查。学校以育人为本,致力于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一定会以事实为依据,严肃处理一切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绝不姑息。感谢社会各界的建言和长期以来对我校的关心支持。

《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发布在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网站上。该处分决定显示:努××,2016级学生。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见(2020)浙0106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浙江大学在上述决定中表示:该生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上述处分决定的编号为浙大发本〔2020〕38号,落款为“浙江大学 2020年7月14日”。

此外,记者注意到,《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为: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被学校纪律处分,但处分明显偏轻或偏重,需要重新作出处分决定的,撒销原处分,按本规定条款处理。

(来源:济南时报、浙江大学微信公众号、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