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白酒、假酱油、假线缆等 山东公布多起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0年04月24日 15:04
来源:齐鲁网
4月22日下午2点30分,山东省检察院召开山东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
原标题:假白酒、假酱油、假线缆等山东公布多起假冒注册商标案
齐鲁网·闪电新闻4月22日讯 4月22日下午2点30分,山东省检察院召开山东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会上公布了山东省检察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不少案例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济南市历下区检察院办理的陈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19年9月至12月,陈某某在其经营某烟酒店的过程中,伙同其子陈某海,对外销售假冒的“贵州茅台酒”。其中,陈某某、陈某海向任某某销售假冒的“贵州茅台酒”共3840瓶,销售金额192万元;任某某将该批假酒全部销售给冯某某,销售金额364.8万元;冯某某向贾某某销售3240瓶,销售金额972万元;贾某某对外销售1200瓶,销售金额720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已销售的假冒“贵州茅台酒”840瓶,在贾某某、陈某某、陈某海等处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贵州茅台酒”2004瓶。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19年12月9日,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12月27日,历下区检察院应公安机关商请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2020年2月7日,依法对陈某某、陈某海批准逮捕。
本案系跨地域多层级犯罪,涉及网络、电子支付、物流等新型销售方式,销售手段较为复杂,各参与人的主观方面不尽相同,取证难度较大;案件涉及的注册商标知名度高、涉案价值特别巨大,社会影响重大,侦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较多。
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办理的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张某某在菏泽市某农贸城经营“培华调料品商行”期间,从济南龚某某、吕某某(另案处理)处,通过物流公司以货到付款的方式,低价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欣和牌”味达美酱油35次,销售到菏泽市多个酒店及学校周边,销售金额人民币119815元。该案提起公诉后,法院以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
本案既关乎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同时关乎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欣和牌”商标在山东本地有相当的知名度,各超市、小卖部等均有销售,张某某将低价购进的假冒“欣和牌”酱油,销售到学校周边、酒店等场所以谋取私利,不仅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同时严重侵犯了“欣和牌”注册商标权利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该公司的合法利益。
2019年10月以来,省检察院、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畜牧兽医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在全省组织开展了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正确认定本案犯罪数额,准确适用法律规定,依法从快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确保了打击效果,以实际行动保护知识产权、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滕州市检察院办理的狄某、丁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8年6月至11月,狄某为牟取暴利,雇佣丁某,租用滕州市某街道一处民房作为生产点、三处民房作为仓库,从他人处购买假冒茅台、五粮液、剑南春、国窖1573、水井坊、洋河天之蓝的白酒包装材料,用低档白酒灌装生产假冒上述白酒,并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高达194万余元。该案提起公诉后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狄某、丁某有期徒刑4年、2年缓刑3年,合计并处罚金105万元。
本案涉及被侵害注册商标数量多、涉及面广、取证难度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优势,积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精准审查认定犯罪数额,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创新运用远程视频出庭,简明高效、精准指控,确保依法从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同时,在办案中敏锐发现社会治理问题,及时精准制发检察建议,向食品安全领域延伸检察职能,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积极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聊城莘县检察院办理的韦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7年4月份,韦某某为了获得打假经费,假装向出售散装白酒的冯某某订购一万瓶假冒一品景芝妙品白酒,通过交付定金、提供一品景芝妙品的酒瓶样品等方式,诱使冯某某在没有景芝酒厂授权的情况下,伙同他人私自组织灌装假冒一品景芝妙品白酒。在与冯某某达成合作意向后,韦某某向景芝酒厂打假办举报冯某某生产假冒景芝白酒,据此获取打假奖金10万元。
同年6月,莘县公安局根据韦某某的举报,当场抓获假冒一品景芝妙品白酒的冯某某等人,收缴假冒“一品景芝妙品”注册商标白酒10003瓶,价值31.7万元。
在对冯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举报人韦某某指使冯某某制假售假的事实,遂对韦某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2018年5月移送莘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经串并分析发现,韦某某还利用相似手段在菏泽市郓城县、临沂市蒙阴县和沂水县、淄博市淄川区等地实施了四起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涉及“五洲丰”化肥、张裕解百纳红葡萄酒、国窖1573白酒、景阳春白酒等注册商标,涉案价值22万余元。2018年11月,莘县检察院对韦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韦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万元。
被告人韦某某名为打假,实则在明知对方没有相关厂家授权的情况下,引诱、教唆他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深挖细查,追诉多地未移送事实,形成打击合力。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对被告人、涉案生产厂家做好释法说理,对涉案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做好普法宣传,确保了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日照市东港区检察院办理的姚某某等5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5年至2019年,姚某某为获取高额利润,在未取得“CISCO”“HP”“华为”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安排古某从网络平台购进制作假冒注册商标的打印机、标签纸、光纤模块等,先后租赁多处房屋伪造上述品牌的商标和包装标识,贴牌生产光纤模块等,并安排庄某某、张某、魏某某联系客户销售至境外。共计生产、销售假冒“CISCO”“HP”“华为”等注册商标的光纤模块10万余件,销售金额3162万余元,案发时现场扣押已生产尚未销售的假冒“CISCO”“HP”商标的光纤模块、交换机、电源、线缆11975件,价值383万余元。其中,庄某某负责销售上述光纤模块58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352万余元),张某负责销售71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429万余元),魏某某负责销售124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745万余元)。
该案提起公诉后,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姚某某、古某、庄某某、张某、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二年二个月至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全处判处罚金540余万元,同时,判决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本案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侵权对象为国内外知名注册商标、作案时间长达四年之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检察官与侦查人员沟通确定重点调取电子数据的取证方向,明确相关证据标准,引导侦查机关调取、固定买卖双方联系的电子邮件、电子合同、被告人之间的微信、QQ聊天记录、销售记录台帐等证据,为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审查起诉工作奠定基础。
办案中检察官坚持平等保护理念,平等保护境内外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相关企业合法权利的行使,做到案件办理公开透明。
[责任编辑:李海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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