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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发力扬威严惩违法企业 山东独立调查形成震慑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5年5月,山东省PM2.5、PM10、SO2、NO2平均浓度同比分别改善7.8%、17.5%、20.8%、10.3%;省控重点河流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平均浓度同比分别改善0.3%和24.4%。执法人员立即责成临邑县环保局对临兴木业有限公司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原标题:新法发力扬威严惩违法企业 山东独立调查形成震慑

“2015年5月,山东省PM2.5、PM10、SO2、NO2平均浓度同比分别改善7.8%、17.5%、20.8%、10.3%;省控重点河流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平均浓度同比分别改善0.3%和24.4%。”这是记者从山东省环保厅召开的5月环境形势新闻通报会上了解到的。

这背后,是环境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山东省充分运用新法,开展独立调查,严查严惩一批环境违法案件,针对突出环境问题,加大对污染源的监管力度。

独立调查让污染行为无处遁形

5月14日,针对临兴木业擅自恢复生产的问题,临邑县环保局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对其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对主要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扣押。

这是山东省环保部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严惩环境违法企业的缩影。

今年5月,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坚持独立调查与重点监察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对滨州市秦口河下洼闸断面、青岛市大沽河正阳路桥断面以及嵯阳河东南岩断面进行了检查。

检查中,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发现,滨州市阳信县至尊清真畜产品有限公司将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排至沟盘河。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390mg/L,氨氮浓度为13.5mg/L;胶州市李哥庄镇电镀工业园内的青岛福永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外排的电镀废水超标。

此外,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在青岛市大沽河正阳路桥上游约两公里河岸西侧、滨州市阳信县河流镇刘庙村渡槽西侧、惠民县武圣路北大门街闸北侧各发现一处直排口。

针对检查出的问题,胶州市环保局对青岛福永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依法进行了处罚,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如不改正,将启动按日计罚程序。下达《治理通知书》,责令其3个月内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治理期间污水不得外排。同时,责令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在关键点位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对于个别排河管道废水氨氮浓度偏高问题,胶州市正在对市东渠进行截污改造,并计划建设1座补给净化厂。

滨州市阳信县环保局依法对至尊清真畜产品有限公司予以处罚,并将案件移交当地公安部门处理,同时按照环境监察总队的要求对排污口附近的区域进行了排查,向其他存在问题的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将调查情况致函河流镇政府,要求其加快制定并落实刘庙村建设规划,建设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惠民县政府计划建设城北污水处理厂解决企业污水直排问题,目前已完成项目规划选址、土地拆迁、三通一平工作。

群众重点信访问题一查到底

针对群众反映的部分机械制浆厂环境违法问题,经排查,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共发现3家问题企业,分别是德州市临邑县的临兴木业有限公司、禹城市的堃泰木业有限公司和聊城市冠县的博林木业有限公司,3家公司均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其中,临兴木业有限公司和堃泰木业有限公司木纤维纸浆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淘汰类项目。

当地环保部门已分别对3家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禹城市环保局和临邑县环保局于4月14日和4月22日分别对堃泰木业有限公司和临兴木业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两家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5万元;冠县环保局于3月28日对博林木业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生产通知》,责令其停止生产。

5月13日,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上述3家公司进行了后督察,发现堃泰木业有限公司、博林木业有限公司处于停产状态,临兴木业有限公司擅自恢复生产。执法人员立即责成临邑县环保局对临兴木业有限公司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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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任晓攀]

标签:木业有限公司 环保局 电镀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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